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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2-29
【生效日期】1997-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非正式出版图书编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非正式出版图书编印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4月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编印非正式出版图书的,由新闻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有非经营性编印行为的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非经营性编印行为的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有经营性编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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