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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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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 林地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8]64号

  【发布日期】1998-09-09

  【生效日期】1998-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

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川府发〔1998〕64号)  8月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已翻印下发),要求各地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抢救和保护森林资源。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林地保护意识

  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针对当前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的精神上来,切实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和林业、国土等部门要向社会广泛宣传保护林地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维护生态平衡,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而增强依法保护林地的自觉性。要把保护林地放在与保护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作为行政首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的征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及时查处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

 二、全面清理和纠正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行为

  各地必须采取坚决措施,立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各地发生的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经批准擅自毁林开垦的,或者在超过25度以上坡地上毁林开垦的,必须在2000年以前全部退耕还林;对违反《森林法》规定乱批乱占林地的,要限期纠正,重新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补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对乱占林地严重破坏森林资源,或者违法批准占用林地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地清理工作必须在1998年11月10日以前完成。省林业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清理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切实加强林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今后,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批准毁林开垦,对有毁林开垦习惯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帮助他们提高现有耕地产量,实现定耕定居。各地要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防止继续出现毁林开垦,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1999年冻结全省征占用林地1年,确需征占用的应经省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各级政府和林业、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严把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关,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国土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和划拨林地。

  贯彻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的情况,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务必于1998年11月20日前书面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林业厅,以便汇总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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