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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委办[2000]88号
【发布日期】2000-11-15
【生效日期】2000-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
(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川委办〔2000〕88号) 为切实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物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川委办〔1998〕59号),各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没物资归口财政部门管理。按照省财政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的批复》(川编发〔1999〕16号)精神,省财政厅已于1999年5月正式组建罚没物资中心,负责省级公、检、法、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执法部门收缴的赃物和其他罚没物资的接收、入库、保管、出库和委托拍卖工作。
二、罚没物资实行统一管理的程序
(一)罚没物资及赃物的界定。纳入财政统管的罚没物资为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收缴、没收的各类物资;纳入财政管理范围的赃物为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收缴的除退还受害人以外的无主财物。
(二)罚没物资及赃物的收缴范围。自发文之日起,除海关缉私罚没物资、法院查封扣押债物资、税务部门收缴的抵税物资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各执法部门依法收缴当事人的物资及赃物,均应纳入同级财政(省级为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下同)实行统一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地税局等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由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直接管理。
(三)罚没物资、赃物的处理及移交。各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及赃物为国家财政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在具体处置过程中,按如下规定办理:
1.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政治性物品、破坏性物品、毒品等违禁品直接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国家禁止交易的违禁品、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及假冒伪劣产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在财政部门实施现场监督的情况下,可由收缴单位组织销毁。
3.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收缴单位可就近委托商业部门进行处理,并于3日内将处置过程及结果通报同级财政部门,所得变价款上缴同级财政。
4.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在无偿移交给接收部门后,需报同级财政备案。
5.对执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没收的专卖、专营物资如烟草、药品、盐等,以及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财物在报经同级财政备案后,可交由专卖、专营机构进行处理,但变价收入作为财政罚没收入,应及时上缴同级财政。
6.对各级执罚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暂收、暂扣物资在未结案时,可暂由执法部门妥善保管,并不得挪作他用。一经结案并经认定应予没收的暂收、暂扣物资,在结案后应立即移交财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除以上规定以外的一切罚没物资、赃物、充抵罚款物资,执法部门在收缴后应于5日内移交同级财政;对依法没收的房屋等不动产,执法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移交产权证等有关资料。
(四)财政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在罚没物资收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保管费、维修费、宣传费、估价鉴定费等,在拍卖或处理的价款中列支。执法部门所需的办案费用补助由执法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专项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核拨。
(五)执法部门罚没决定错误的,罚没物资应予返还。原物已拍卖或处理的,应退还拍卖、处理款;拍卖价款、处理价款已上缴财政的,做退库处理。
三、建立罚没物资及赃物拍卖资格的审查、认定制度
全省凡经省流通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并经省政府或市、地、州政府(行署)指定具有拍卖公物资格的各类拍卖企业,必须向省财政厅、省流通行业管理办公室申请《四川省罚没物资及赃物拍卖许可证》。经审验合格并取得“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方可承担罚没物资及赃物的拍卖。
四、规范罚没物资及赃物的公开拍卖、变价制度
对执法部门移交的罚没物资及赃物,凡属可以进入市场流通的物品,各级财政罚没物资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及时对物品进行评估或委托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对罚没物资及赃物人格进行评估、计算、确认,在此基础上移交指定的拍卖企业进行统一拍卖或公开变价处理。
罚没物资的拍卖价款或处理价款,由财政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及时缴入同级金库。
五、清理罚没项目,规范罚没行为
为规范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省委、省政府责成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对全省行政、刑事执罚单位的罚没项目进行清理摸底,编制《四川省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种类手册》,并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有罚没权的执法部门颁发《四川省行政、刑事罚没许可证》。各级执法机关的罚没行为都必须切实做到有章可循、亮证罚没。
六、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各类罚没物资是国家罚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赃物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是我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收支两条线”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罚没物资“收支两条线”工作的领导,各级执法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将罚没物资、赃物及时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纪检、监察及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协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罚没物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保证国家罚没收入的完整性,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及赃物,凡未按本《通知》要求纳入同级财政罚没物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以及个别执法单位擅自越权处理罚没物资及赃物的,一经查实,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进行处理。
凡未申办《四川省罚没物资及赃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财政性罚没物资及赃物的拍卖。对擅自参与罚没物资及赃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由省流通行业管理办公室、省财政厅取缔其拍卖资格。
七、各市、地、州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领导机构,应责成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协调有关单位,积极主动地推动本地罚没物资“收支两条线”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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