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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4]181号
【发布日期】1994-12-21
【生效日期】1994-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
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批复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川府发〔1994〕181号) 国务院国函〔1994〕110号批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施行《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知》,这是在贯彻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国家针对当前卷烟走私的严峻形势,维护稳定、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的重大措施。为做好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工作,现将我省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卷烟走私是当前走私犯罪中一个突出问题,在我省也十分猖獗。它冲击了国内市场,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走私不仅是重大的经济犯罪活动,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国函〔1994〕110号文件以及四部委的通告的要求,把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出成效。
今年12月至明年3月,全省各地要集中力量、周密部署、采取行动,以查处市场上摆卖非法进口卷烟和取缔走私烟交易场所为主要目标,坚决打击贩卖走私烟的非法活动。
二、打击卷烟走私是一项复杂的斗争,涉及面广泛。各地烟草专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执法部门要共同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团结协作,互相配合,密切行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给予走私贩私卷烟的不法分子以严厉打击,对于构成犯罪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走私贩私严重的大中城市,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行政执法部门可共同组成缉私队伍,统一部署,联合行动。铁路、公路、航运、航空、邮电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邮寄物品的检查,堵住走私卷烟的运输渠道。
三、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服从国家整体利益,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发〔1993〕7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3〕70号、149号文件,清理整顿烟草交易市场或烟草市场试验区。省政府重申,凡是未经省以上烟草专卖局批准设立的卷烟交易市场都是非法的,必须关闭,不为卷烟走私贩私分子提供交易场所,使国家烟草专卖政策得到充分体现。
四、严厉打击走私违法活动,是全国人民和全社会的大事。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要加强自律,不得从事卷烟走私贩私,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同时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教育,知法守法,使走私活动没有存在的社会基础。各宣传教育部门和新闻单位,要主动配合这次打私、整顿行动,加大宣传力度,选择典型案件曝光,震慑不法分子,推动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斗争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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