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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0-11
【生效日期】2000-10-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优秀提案、
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提案工作者的办法
(2000年10月11日政协第八届四川省
委员会第36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鼓励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积极通过提案参政议政,激励广大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者努力为提案者服务,不断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根据《政协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政协的省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以及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者,在政协提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予表彰。
二、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在每届期内,应组织一至二次评选表彰活动。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评定标准:
(一)优秀提案评定标准
1、提案能紧密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爱国统一战线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提案的提出经过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内容翔实,重点突出,有分析,有建议,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提案经过承办单位的认真办理,能促进党委、政府的工作,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并产生了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定标准
1、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提案办理工作,分管领导、相关处室和承办人员认真负责;办理提案的各项制度健全并得到了较好的落实,提案办理工作基本达到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2、注重质量,讲求效率。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凡能解决的,及时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或确实不能解决的,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不敷衍搪塞;提案者反馈意见的满意率较高。
3、立足落实,抓出实效。提案办复后,对重要提案认真进行检查落实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先进提案工作者的评定标准
1、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重要性有较高的认识,业务能力强,熟悉提案工作程序,能努力为提案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2、能够高质量地按时或提前完成提案工作任务,提案者感到满意。
四、评选程序
(一)推荐 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各承办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推荐优秀提案;提案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提案者的提案办理反馈意见,推荐先进承办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和承办单位的意见,推荐先进提案工作者。
(二)初选 省政协办公厅提案处根据推荐结果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按照优秀提案占提案总数的5%、先进承办单位占承办单位总数的10%、先进提案工作者占提案工作者总额的10%的比例提出初选名单。
(三)审议通过 初选名单经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专门评审小组审查后,报本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五、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提案工作者以省政协名义作出决定,采取通报或召开大会的形式予以表彰。先进承办单位也可商请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联合予以表彰。
六、本办法经省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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