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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0]62号
【发布日期】2000-07-05
【生效日期】2000-07-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
关于19个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七月五日川办发〔2000〕62号) 省科技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编委办公室《关于19个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19个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工商局 省地税局 省质监局 省编委办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0〕3号)的精神,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实际情况,现对原省贸易厅、省机械厅、省化工厅、省冶金厅、省建材总会、省轻工总会、省纺织总会和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省丝绸公司所属19个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改革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加速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关键环节。此次19个省属科研机构改革要按照制度创新、结构调整、分类指导、平稳过渡的原则,以资产为纽带、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通过改组与改制,实现科研机构企业化和产权多元化。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等13个应用型科研机构要从实际出发,自主选择转制为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四川省商业经济研究所等6个公益型科研机构暂时保留事业单位性质,但需调整结构,引入企业运行机制。19个省属科研机构要在2000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二、作法要求
(一)认真做好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思想动员工作,保持转制科研机构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转制方案,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二)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要于2000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001年1月1日起按企业经营机制运行。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或用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有条件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依法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核销和剥离、工商登记等有关工作。
(四)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同时,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提高创新能力,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
(五)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后,经费渠道不变。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其原核定的事业编制,由省编委予以收回,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暂时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益型科研机构的归属问题,待管理体制明确后,再予确定。
三、配套政策
(一)财税加大支持力度,推进科研机构转制。
1、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和转制5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以及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
2、各行业部门要在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以支持转制科研机构的发展。
3、省财政对转制科研机构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科技成果转化继续给予支持。转制科研机构从省财政和原省科委借入的科技周转金,可转为政府持股或政府投资,支持科技产业的发展。
4、自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政策。
(二)科研机构转制后,职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另行规定。科研机构转为企业前,男年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如本人自愿,经批准可离岗待退,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离岗的,增加一级职务工资。
(三)科研机构转制时资产处理按企业管理办法执行,并同时实行下列具体办法:
1、科研机构企业化,其资产处置和管理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事发〔1997〕11号)精神办理。
2、转制科研机构现有生产经营和科研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负债及净资产,除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闲置资产和科技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大型精密设备、重大科技成果以及主要承担国家科研计划和行业性服务的仪器设备外,原则上全部转为转制后的企业占有、使用,其净资产作为国家投入的资(股)本金。
3、科研机构进入企业的,资产划转由企业管理。与企业联合、重组的,按照投资关系重新确定管理归属权,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4、科研机构转制前未弥补的亏损,尚未处理的亏损挂帐、潜亏等,经财政部门批准,按有关政策可从资产中核销。
5、转制科研机构股份制改造时,参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川委发〔1998〕26号)、《省国资局关于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国资企〔1998〕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下列办法进行:
转制科研机构可以1999年末净资产的40%计提职工集体股,留出部分待以后使用,其余由职工工会持有,并按职工工龄长短、技术职务高低、贡献大小分配给职工,不转让不继承,定期按股分红。
(四)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继续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参加国家科研课题和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2、转制科研机构申请高科技股份制企业上市,可优先推荐。
3、转制后科技型企业经审查批准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五)转制科研机构享有充分自主权。
1、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资金分配办法,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
2、改革现行职称制度,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专业技术人员竞争上岗,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仅在聘期内享受与所聘职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转制为企业或转入企业的科研机构,由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或按所进入企业的要求),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职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不再实行职数或职务结构比例控制;保留事业性质、实行企业运行机制的科研机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转制科研机构的住房制度改革在过渡期内按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执行。
(六)原确认的计量检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认定后继续保留。具体改革办法参照国家拟出台的政策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一)整个改革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经省政府授权,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转制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省科技厅负责做好改革各项协调工作,检查督导改革方案的实施。
(二)科研机构按本实施意见,及时制定转制方案,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转制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和安排转制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完成转制工作的标志:即省政府批准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上报的转制方案并办理完移交手续。要作好清产核资、资产划拨、工商登记注册等工作。
本实施意见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省内现行各项政策中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19个管理体制改革的省属科研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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