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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1]11号
【发布日期】2001-02-20
【生效日期】2001-0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与东部
沿海地区开展经济技术合作进行奖励的通知
(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川办发〔2001〕11号) 为加快我省工业结构调整步伐,增强我省工业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工业经济步入良性循环,1997年省政府决定大力开展与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把引进省外知名企业、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嫁接改造我省企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了通报表扬和奖励。通过近年来的努力,浙江娃哈哈、浙江金松、广东科龙、广东三九、上海梅林、河南双汇等一批国内知名企业已相继到我省合资合作、投资办厂。计划引进的名牌企业和产品已全部引进,为我省工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技术创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大我省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强与东部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吸引更多的省外企业到我省合资合作、嫁接改造,实现我省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主动积极地为企业提供信息、牵线搭桥,为企业搞好与东部沿海的合作创造宽松的环境。从2000年开始,省级各部门作为一项工作目标,每年至少应引进一个项目;省招商引资局至少应引进5个项目。对超过以上要求,其引进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仍实行每引进一个项目奖励5000元,补助差旅费1万元。对超过1亿元的实行重新,奖励5万元,补助差旅费1万元。奖励和差旅费补助由同级财政安排。各部门要主动出击,争取引进高质量的项目。要严格奖励标准,凡申请奖励的合作项目应是本部门直接引进的,同一项目不得有两个单位申报,申请奖励项目要有专题报告、签定的项目合同复印件、工商登记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和银行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等,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审核。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于次年2月对省级部门引进项目集中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按完成引进项目数进行表彰奖励。各市、州政府可制定相应办法对引进项目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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