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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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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现役军人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9]74号

  【发布日期】1999-11-09

  【生效日期】1999-1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现役军人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川办发〔1999〕74号)  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军人家属就业安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解除了大批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国防建设作出了贡献。但随着用人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一些深层次矛盾的显现,部分军人家属就业安置出现困难。驻川部队随军家属就业率偏低,特别是驻川武警和西藏武警在川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问题更为突出。这种状况不利于军队建设,应引起高度重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现役军人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军人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确保驻军官兵安心服役和巩固国防、维护我省经济建设及社会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22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的通知》(川委办〔1998〕75号)等文件要求,把驻军军人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地要对近年来军人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总结,针对薄弱环节增添措施。当地军人家属末就业人数较多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再就业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军人家属就业计划,明确目标,加大工作力度,把军人家属的就业安置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各地要加强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的联系,切实掌握随军家属就业情况。对经批准随军的在职军人家属,各级人事、劳动等部门应根据职责,积极负责地做好安置的各项协调工作。对当地分配的安置任务,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对未就业或未实现再就业的随军家属,要及时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范围,并在就业登记、培训、提供就业信息、推荐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三、多渠道安置军人家属就业

  鼓励军人家属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军人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证、税收等方面参照下岗职工政策给予优惠。军人家属组织起来就业的,当地政府应在场地、项目、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用人单位招收、安置的军人家属,可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1999〕78号)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严格执行政策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1998〕24号)中关于非全停产企业一般不得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的政策规定,要求和指导企业在实施改组、改制、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中,尽可能保留现役军人配偶的岗位。对已经安排了现役军人配偶下岗且生产经营又比较正常的企业,各地要采取措施,督促企业作出安排,尽快为已下岗又未实现再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提供适当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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