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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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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1]18号

  【发布日期】2001-03-09

  【生效日期】2001-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九日川办发〔2001〕18号)  《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树立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老年人为60周岁以上的公民。身份证或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均是确认老年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老年人进入全省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门票实行免费。

 三、各风景区、文化宫、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展览馆、俱乐部等公共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场所,要对老年人给于优待。

 四、老年人到各医院看病,应当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取药、缴费、住院。各级医院、疗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方面的服务。

 五、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免收入厕费。

 六、在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售票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老年人可以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上下车(船)。县以上长途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厅)内,应设老年人专座。火车站没有为老年人、母婴专设候车室的,应在一般候车室内设老年人专座。

 七、各类服务行业根据行业特点,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在营业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惠”等标志,优先为老年人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电话预约、分片包干、上门服务等措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免收或从优收取服务费。

 八、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九、对非财政供养生活困难的百岁以上高龄老人,当地老龄工作机构应按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贴金,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

 十、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十一、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由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作,以物价部门从低核定的工本费,按自愿原则向老年人发放。各地、各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本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设立更多、更优惠的项目,关心、照顾老年人。

 十二、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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