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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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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 强道路超长线路客运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4]98号

  【发布日期】1994-10-25

  【生效日期】1994-10-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超长线路

客运管理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川办发〔1994〕98号)  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超长线路客运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道路超长线路客运管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有数百万民工在沿海等外省区务工。在当前铁路运力紧张的情况下,每年民工的往返疏运任务有相当部分由公路运输承担。这不仅缓解了铁路的运输压力,也增加了地方财政和公路运输企业的收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个别运输单位管理薄弱,不按运行规定执行,少数管理部门工作不到位,运行秩序不良,安全事故隐患较多,重、特大行车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及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道路超长线路劳务疏运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加强工作,确保安全、正常地搞好民工疏运,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搞好与外省市区的劳务合作和出省劳务人员的往返。疏运是关系我省对外开放,振兴四川经济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出省从事劳务民工量大的市、地、县政府(行署),要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地区民工疏运的组织、运输和安全工作。交通、公安、劳动等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责,严格执行省制定的道路超长线路客运管理规定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堵塞管理上的漏洞,维护超长线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二、道路超长线路民工疏运政策性强,必须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重点抓好源头管理。凡申请经营道路超长线路客运的企业,必须符合开业技术规定。各地要严把审查关,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准经营,审批结果应送当地公安部门备案。运行中必备的证、牌、单、卡均统一由省制作,分级管理。对代售超长线路客票的售票点,要在镇(乡)政府的支持下纳入管理,执行规定运价,严禁倒卖客票或超载售票。各地公安交警要积极配合,对擅自改车型、超载运行的及时予以查处,确保超长运输安全。各级劳动部门要及时掌握民工流动信息,多组织团体形式的民工队伍,协助各运输部门组织客源。

 三、进一步加强客车运行管理。经批准担任超长线路客运的客车,实行“定点装客、进站报班、返回归站、定期维护”的制度。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规定,严禁使用已报废、淘汰客车载客。对驾驶员要进行技术和职业道德审查,合格者持省交通部门制发的“准驾证”上岗。对途中甩客、宰客或超载运行的,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维护旅客利益,保证安全运行。

 四、根据道路超长线路客运管理的需要,在綦江、万县、叙永、广元等四个主要出川路口,设立交通运政稽查站,负责对超长线路客运实施监督检查,为过往客车和旅客提供服务。稽查站要严格执法,严禁乱罚款、乱收费。

 五、要进一步严肃纪律,坚持依法管理。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及安全规定,对擅自允许不够条件的企业、客车参与营运的,或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办事以及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经营超长线路客运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当事人,要追究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等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四川省交通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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