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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府办发电[2003]31号
【发布日期】2003-05-19
【生效日期】2003-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治“非典”
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3]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执行国家制定的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受影响较大的行业减免行政性收费政策,5月16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省及省内收入的部分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减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治“非典”期间有关减免政策��
(一)从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国家管理属于中央收入的下列收费项目,实行全部免收。��
1.对餐饮业、旅店业、旅游业、娱乐业和集贸市场、航空公司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排污费。��
2.对公路客运行业、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收取的排污费。��
3.对水路客运行业收取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排污费。
(二)因减免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补贴。��
二、我省的有关减免政策
(一)从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属于省及省以下收入的国家管理的下列收费项目,分别进行免收、减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1.实行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对餐饮业、旅店业、旅游业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营运车辆的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2)对航空公司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2.实行减50%征收的收费项目。��
(1)对公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排污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2)对水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排污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污水处理费。��
3.实行减30%征收的收费项目。��
(1)对集贸市场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营运车辆的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2)对娱乐业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营运车辆的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3)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收取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营运车辆的公路养路费。
(4)对公路客运行业营运车辆收取的公路养路费。��
(二)全省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自2003年6月1日起全部停止收取。��
(三)从2003年5月1日起,对省管理的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停收。
1.对餐饮业、娱乐业、旅店业、旅游业收取的特种行业管理规费。��
2.对餐饮业、娱乐业、旅游业、旅店业、集贸市场收取的卫生监督费。�ァ �
3.对旅游业收取的旅游拓展费。��
(四)从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省管理的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免收。��
1.对出租汽车收取的出租计价器计量检定费。��
2.在全省范围内对营运车辆收取的营运车综合性能检测费。��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我省在今年内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提高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六)省制定的以上收费减免政策,因减免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补贴。��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清醒认识疫情对当前我省经济造成的影响,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对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减免部分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做到政令畅通。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搞好自查,确保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要深入企业和有关部门检查落实情况,做到防“非典”和经济发展工作两手抓,注重在落实上狠下功夫,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级经贸、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对照《通知》规定和省政府制定的贯彻意见对有关行业和部门进行督查。��
1.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狠抓落实,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国家和省明确减免的,必须按规定减免。
2.各市、州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管理审批规定,重申:除中央和省有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部门外,其他省及省以下部门和各级政府不得越权自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越权自立的,一律自行清理取消,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3.及时督查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对一些措施不力、行动迟缓、未按《通知》规定落实收费减免政策的地区、部门,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4.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利用“非典”疫情乱收费的行为都有权举报,举报的情况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在防治“非典”期间,减免部分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由各级经贸委牵头作好协调服务,监察、法制、财政、物价等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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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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