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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79-07-21
【生效日期】1979-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二轻局关于二轻系统集体
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办理退休、退职办法的意见
(1979年7月21日川革发〔1979〕93号)省革委: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通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和工人的退休、退职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川革发〔1979〕22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通知》中规定:“县以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凡供、产、销正常,经费有来源的,亦可参照国务院104号文件的规定,由省级各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办法,报省革委批准后实行。”据此,结合我省二轻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我省二轻系统合作工厂,从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已按轻工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手工业合作工厂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和劳保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为此,合作工厂职工的退休、退职办法,可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省革委川革发〔1979〕22号文件规定执行。但对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合作工厂,主管局有权决定暂不实行新的退休、退职办法。
二、县以上合作社(组),由于经济负担能力参差不齐,在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凡供、产、销正常,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合作社(组),可参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省革委川革发〔1979〕2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要努力发展生产,增加利润,不能因此出现亏损。
2.凡供、产、销不正常,经济来源有较大困难的合作社(组),暂不实行新的退休、退职办法。待经济负担能力好转以后,经主管局批准,再参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
以上凡因经济困难,暂不参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退职的单位,在办理退休时,除退休条件可参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外,其余退休费等各项待遇,仍按本单位原有实行的办法办理。
三、没有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的企、事业单位中,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派去的国家干部和统一分配去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其离休、退休、退职的各项待遇,均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省革委川革发〔1979〕2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时间:根据各企业的经济情况,由主管局批准的时间起执行。
五、县以上合作工厂、合作社(组)在合并或撤销后,原有退休、退职职工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属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继续发给;属于撤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继续发给。
六、作好退休、退职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要求各市、地、州二轻(手工业)局,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宣传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省革委川革发〔1979〕2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二轻系统集体所有制的实际情况,讲明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暂时不能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的企、事业单位,更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四川省第二轻工业局
一九七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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