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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11-05
【生效日期】1984-1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1984年11月5日川府发〔1984〕18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即国发〔1984〕97号文件)已印发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防尘、防毒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贯彻国务院国发〔1984〕97号文件要结合经济体制改革、企业整顿和工业卫生及职工健康建档建卡工作进行。在弄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尘毒危害和治理情况的基础上,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制定出治理尘毒危害的计划,并组织实施,逐步改善劳动条件,以防止和控制职业病的发展。各级经委和企业、事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所属单位的防尘、防毒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重点解决那些尘、毒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问题。对那些工艺落后、尘毒危害严重、经济效益低、在近期内又无力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应下决心关、停、并、转。对外包、扩散的产品如没有防尘防毒措施的,由发包单位尽快落实措施,解决尘毒的治理问题,否则,要追究发包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级计划、主管部门必须将防尘、防毒和安全技术措施的重点项目纳入计划。要按“三同时”的原则,在编制和审批下达《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对于没有把防尘、防毒和安全设施纳入计划的,一律不予批准。在下达《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抄送同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对现有的技术改造项目,没有安全设施和防尘、防毒措施的要补项,否则不得验收和投入使用。
各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要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详细说明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其预期达到的效果等。
三、各经济部门和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要按国家规定的治理尘毒危害和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做到专列户头,专款专用。
按照国务院发〔1984〕67号文件提取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规定,在提留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用于防尘防毒的资金,不低于前两年水平。
鉴于我省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在技术措施上欠帐太多,尘毒危害严重,职业病发病率有所上升的趋势,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对所属单位的尘毒危害提出改进措施,并从各自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拨出专款,以解决尘毒危害的问题。
四、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充实劳动、卫生部门的监督、监测人员,并解决监察部门所必需的检测手段的购置经费。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经委下达给我省的安全监察人员编制,已分配下达各地,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条件把人员配备起来,充分发挥监察作用,以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和落实治理尘毒危害的技术措施。
请各地、各部门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执行情况,于一九八五年四月底以前书面迳报省计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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