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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4]132号
【发布日期】1994-10-17
【生效日期】1994-10-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七日川府发〔1994〕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明年元月一日正式施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对此,各级领导同志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充分认识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意义。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与行政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的建立和施行,不仅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也是对行政管理工作的巨大鞭策,对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考验。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这部法律。通过学习,明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克服与国家赔偿制度不相适应的错误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短期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工作在行政执法第一线的执法人员和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轮训,使他们能掌握《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赔偿标准、复议应诉程序等法律知识,正确理解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致性。既要消除思想顾虑,防止因怕出现赔偿而缩手缩脚,放松行政执法的现象;又要纠正对《国家赔偿法》的施行不以为然,认为赔偿是国家的事情与己无关的错误观点。严格执法纪律,坚决杜绝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
二、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和执法队伍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审查。凡执法主体不合格、执法程序不规范以及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三乱”行为,该停止的要停止,该规范的要规范。对那些政策法律素质不高、作风纪律较差、不适合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该下岗培训的要下岗培训,该调离的要调离。
三、抓紧健全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改善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行政执法活动的事前、事后监督工作,严格把好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批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应诉案件的出庭等关口。政府法制部门和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行政机关,要依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评比工作,对发现的错误和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过问可能涉及重大赔偿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案件,防止和减少重大赔偿案件的发生。
四、各级行政部门要抓住实施《国家赔偿法》这一契机,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特点,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执法、办案责任制度,明确执法、办案人员的工作职责,以增强执法、办案人员的责任感,提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对于在工作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要依法行使追偿权,使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五、国家赔偿工作要实行归口管理,原则上一个赔偿义务机关应明确一个机构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承办工作。指定或配备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精通本职业务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具体赔偿事宜的审查处理。赔偿经费的使用、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对《国家赔偿法》施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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