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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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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顺城街扩建工程的通告

  【发布单位】821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5-25

  【生效日期】1992-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顺城街扩建工程的通告

(1992年5月25日)  为了进一步实施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加快旧城改造步伐,确保第七届全运会部分项目在我市按期举办,根据《成都市城市建议规划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对实施顺城街扩建工程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一九九二年起对顺城街及其延线实施拆迁扩建,整个扩建工程北起文武路,南至盐市口,全长一点六公里。

 二、拆迁封户的时间和范围,以市建委成城建规〔1985〕7号和市建委、市公安局成城建发〔1985〕191号文件为准。即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起实行正式封户,封户的范围是体育场御河人防通道以北,上西顺城街以西,西玉龙街北面一百米以南,由盐市口、皮房租、上西顺城街、线香街、安全巷至文武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

 三、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以封户前营业执照和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性质为准。

 四、凡在封户范围内搭建的违法建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部门组织力量依法拆除,不安置不补偿。

 五、顺城街扩建工程是我市的重点工程,拓宽扩建顺城街及其延线,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因此,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顺利完成。锦江、青羊、成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发动工作;扩建工程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积极支持和配合;扩建工程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拖延和阻挠,违者,将依法处理。

 六、顺城街扩建工程的拆迁扩建工作,由市政府顺城街扩建工程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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