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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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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 强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6-07

  【生效日期】1985-06-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1985年6月7日川府发〔1985〕90号)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适应经济改革和工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现对加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缓解交通阻塞,保证交通安全,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公路、街道上通行的一切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

 二、各单位和农村乡镇,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要对道路沿线职工和人民群众进行交通安全与法制教育,严禁爬车、追车、强行搭车和拦车载物。

 三、一切车辆不得在公路、街道乱停、乱放。凡在城市和公路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证件齐全,符合安全要求。严禁无证、超速、超载、酒后等违章开车。

 四、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物作业。道路养护施工要设标记,及时排除路联险情。占用公路、街道的各类声音建筑,一律限期拆除或搬迁,以提高道路的通过能力。

 五、所有公路、街道,均由交通、公安部门的交通管理机关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指挥交通,检查纠正违章。未经交通、公安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关卡,组织人员拦检车辆。

  农用拖拉机在公路、城市以外的地方行驶,由农机部门负责安全,检查纠正违章。

 六、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交通安全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造成交通事故的交通管理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七、违反本通告者,视情节和后果,由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等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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