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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5]7号
【发布日期】1995-01-10
【生效日期】1995-0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省文化厅
关于请审定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镇)
和加强保护管理请示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川府发〔1995〕7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委、省文化厅《关于请审定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加强保护管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历史悠久,城镇众多,除已批准的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外,还有许多城镇文物古迹十分丰富,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历史意义。各地、各部门,尤其是历史文化名城(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关于请审定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
和加强保护管理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遵照省政府关于审定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定,我们组织有关城市规划、建筑、文物、考古等方面专家,对各地的申报资料进行了认真研究、评审,评出了雅安市、绵竹县、什邡县、江安县、大邑县安仁镇,西昌市礼州镇、合川市涞滩镇、德阳市罗江镇、孝泉镇、江油市青莲镇、彭山县江口镇等十一个城(镇)为我省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请省政府审定并予公布。为保护、利用好我省历史文化遗产,现就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城市开发建设速度加快,少数历史文化名城片面追求眼前效益,在建设活动中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规定,使文物古迹遭到破坏,影响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原有格局。各级领导要从民族长远利益和城市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工作。在涉及文物古迹的地方进行建设,要处理好建设与保护抢救的关系,建设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抓紧组织编制、修订和审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各历史文化名城要把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全省力争在四年时间内,完成规划的编制,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历史文化名城的重点地区还应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开发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规划确定的有关指标必须严格执行。
四、在1995年上半年内,各历史文化名城要对保护工作进行一次自查,重点检查文物古迹的保护、抢救情况,以及各项建设是否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等,写出报告报省政府。省里也将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部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进行抽查。对于不按有关法规进行保护,失去历史文化名城条件的城镇,将视其情况,报请省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镇)的称号。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四川省文化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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