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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成科字[87]033号
【发布日期】1987-04-23
【生效日期】1987-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发布《成都市民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科字 (87)033号各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成都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随时报告我们,以便修改。
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成都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保证我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发掘社会科技力量,促进我市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学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科委研字(87)第001号《四川省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系指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盈亏的个体或集体、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经济实体组织。
第二条 申请创办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应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退职、辞职、停薪留职、退休、离休、社会闲散、待业的科技人员;
2.有明确的研究、服务方向和经营业务范围,但不得从事纯商业活动;
3.有一定的开办资金和固定的工作场地;
4.集体机构至少应有三名以上的具有专长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者,均可向所在地县、区科委提出申请报告和建所章程。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经济性质、经营服务范围、资金总额、主要从业人员的简历及专长、停薪留职人员原所在单位的书面证明等内容。一般由县、区科委审查批准,授予批准书,申请者持批准书向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业的税务登记和到当地银行办事处申请建立帐号。
凡属有特殊规定(如医药、卫生、设计等)的民办科技机构需有有关部门的专项审核意见书。
第四条 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机构从事业务范围的特点、所在地域范围冠名。
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撤销、调整按原审批渠道办理。
第五条 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义务和权利:
1.按照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法纳税;按时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2.由个人合伙经营的集体科技机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个体科技机构由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利用外单位(包括受聘人员所在单位)的科技成果、专利、未经鉴定的阶段性成果、技术设备等,须经该单位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有偿转让和有偿使用,违者要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可聘请一定数量的在职科技人员到本机构兼职,但聘请在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兼职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在聘请兼职人员时,应代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在支付报酬前按有关税法代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5.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的财产和正当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其财产和阻挠其正当的活动。
6.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可以向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各种类型的科技经费,可以参加科技项目的投标。
7.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成果登记及奖励。
8、民办科技机构在进行技术服务、咨询和成果转让方面享受国家现行对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县、区科委对民办科技机构应加强指导和管理,支持它们开展活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可在市科委指导下成立“成都市民办科技机构协会”,(名称暂定),通过协会活动,组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交流经验,研究问题,传递技术经济信息,引导他们为国民经济多作贡献。
第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要向归口管理的市或县、区科委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及其它重大活动。
一九八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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