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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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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82105

  【发布文号】成府发[1994]199号

  【发布日期】1994-12-30

  【生效日期】1994-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

(试行)

(1994年12月30日成府发[1994]199号)

 第一条 为扩大招商引资,加快对外开放步伐,促进本市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是指来本市投资的国外、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本市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和因工作职责直接从事引进外资的一般国家公务员,不适用本办法。

  被派往国外、境外从事商务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引荐本人在国外、境外任职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来本市投资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引荐外商在本市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被引荐外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资金的实际到位额(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以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为准),对属于优化本市产业结构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项目,可给予不超过实际出资额的15‰的一次性奖励;对属于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一般性项目,可给予不超过实际出资额的8‰的一次性奖励;其它项目,可给予不超过实际出资额的5‰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公民引荐外商在本市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奖励金由合营、合作的中方企业给付;公民引荐外商在本市举办外商独资企业的,奖励金由企业税收解交地的同级财政拨款给同级政府指定部门给付。

 第六条 公民引荐外商在本市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该企业应在引荐的生产性项目建成投产前,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商贸企业建成营业前向该公民出据书面证明材料,并由该公民据此申请外经贸部门确认其引荐行为。

 第七条 公民的引荐行为经外经贸部门确认后,指定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或该企业应在15日内向该公民提供外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实际到位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第八条 奖励金的领取程序:

  (一)公民取得上述材料后,引荐的生产性项目建成投产后半年内,公用基础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半年内,商贸企业建成营业后半年内,可直接到市对外开放办公室申领《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金申请表》填写。

  (二)市对外开放办公室收到公民正式填写的《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金申请表》及必备附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出据奖励表彰批复文件,并发给《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证书》。

  (三)受奖励的公民凭领取到的奖励表彰批复,携带本人身份证十日内按本办法规定直接到合营、合作的中方企业或同级政府指定的部门领取奖励金。

 第九条 公民领取引荐外商投资奖励金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公民领取引荐外商投资奖励金后,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民在从事引荐申领奖励金的行为中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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