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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7-18
【生效日期】1983-07-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收费用,保证重点建设的通知
(1983年7月18日川府发〔1983〕115号) 为了制止乱收费用,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现根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精神,再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对广大人民群众集中进行一次支援国家重点建设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认识到重点建设关系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一切从本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出发,向重点建设单位乱收费用的行为,都会破坏计划经济,贻误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从而自觉地支援重点建设,并向一切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行为进行斗争。
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要保证重点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要妥善安置被征地社队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同时,任何地区、部门和被征土地的社队都不准随意提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不准巧立名目,附加其他条件;不准乘机敲诈勒索。对借征地问题,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必须依法处理。
三、所有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都要把重点建设工程任务放在首位,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努力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造价。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应得的费用,不准高估冒算;不准偷工减料;不准自立取费项目和标准;不准假借外出参观学习名义,用建设单位资金游山玩水。
四、各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立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摊派各种费用。除国务院和国家计委、原国家建委、财政部、中国建设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国家允许由地方和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的各项收费,一律取消。各地区、各部门认为某些收费项目确有保留必要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处理;在未经批准之前,也要先行停收。
五、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及时地研究解决,不得互相推诿。社队和农民与重点建设单位发生矛盾时,当地政府必须出面干预,不得听任不管。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使国家重点建设蒙受损失的,要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乱收费用的,各级建设银行要进行监督并坚决拒绝付款,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以法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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