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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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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当前厂矿企业劳动就业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10-18

  【生效日期】1984-10-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省劳动人事厅关于

当前厂矿企业劳动就业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10月18日川府发〔1984〕166号)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各厂矿企业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坚决贯彻党的劳动就业方针和有关政策,大力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安排了一大批职工子女和其他待业青年就业,缓和了就业矛盾,有的企业已经基本解决了就业问题。全省厂办集体企业职工有近七十万人,已经成为我省集体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成为主办企业生产、生活中的重要方面。但是,从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的发展趋势看,厂矿企业职工子女的就业安置任务仍然很重,全省待业人员中约有百分之五十集中在厂矿企业,大、中城市的企业还更多一些。为了进一步做好厂矿企业的劳动就业工作,并推动企业集体经济的发展,现就当前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指导思想

  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水平较低,劳动力资源丰富,在劳动力安排上的根本问题是就业问题。解决职工子女的就业问题,比较实际的办法就是把他们组织起来,发展集体经济,开辟生产、服务门路,搞多种经营等,使之各得其所。企业也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企业兴办各种服务业,“既为本企业服务,又为社会服务。这样下去,也可能走出一条路来”。因此,厂矿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在这个问题上统一认识,进一步提高自觉性,要把为社会服务、为解决就业问题贡献力量,当作义不容辞的职责。要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与地方各级劳动部门等紧密配合,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子女的就业问题,妥善安排企业的富余劳动力。

  解决企业职工子女的就业问题,要继续清除“左”的思想影响,破除过时的就业观念,按照“三结合”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行安置。

  在今后较长时期内,待业青年的主要就业渠道是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全民企业扶持兴办集体经济,扩大就业门路,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而不是权宜之计。各厂矿企业要继续发挥各自的优势,挖掘潜力,大力扶持各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尽可能多地安排待业青年就业,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

  厂矿企业的劳动就业工作,涉及到企业的各个方面。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在提高认识,端正指导思想的基础上,加强领导,把发展集体经济,办好劳动服务公司,列入议事日程,厂长(经理)要亲自过问,并指定一名厂级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也要有专管机构或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二、明确厂办劳动服务公司的任务和体制

  厂矿企业的劳动服务公司既担负着劳动部门赋予的一部分行政职能,又担负着组织社会劳动力,进行经济活动的任务,是一个多功能的综合性机构。它的具体任务是:组织、管理本企业的待业青年;对待业青年进行职业技术训练,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按“三结合”的方针统筹安排待业青年就业;向主办企业以及其它用人单位介绍临时用工等。有条件的劳动服务公司还要承担安排本企业富余劳动力的任务。

  厂办劳动服务公司受主办企业领导,并接受地方劳动服务公司的业务指导。

  为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完成它所担负的各项任务,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要与它担负的任务相适应。要派那些年富力强、精明能干、既懂经济工作、又懂企业管理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到劳动服务公司工作。厂矿企业在劳动服务公司建立以前办的集体企业,可以由劳动服务公司管,也可以暂时不管,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经验证明,一个企业内的各种集体经济组织由劳动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很有必要,可以把发展集体经济和安置就业结合起来进行。劳动服务公司对所管理的集体企业,可以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劳动服务公司向用人单位介绍临时工,可以按规定收取调配费。

 三、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征办企业

  厂矿企业扶持兴办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在行政关系上,隶属主办企业领导,但它又具有法人资格。要按照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征办集体企业,尊重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由集体企业职工当家作主,民主管理。

  集体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招收职工的数量和质量,并在劳动服务公司组织下优先从企业职工子女中的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集体企业有权选择用工形式,并逐步实行能进能出的劳动合同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硬往集体集体塞人。集体企业有权对职工实行奖惩,有权选举、招聘企业领导人。集体企业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社会上招聘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由企业根据其贡献大小自行决定。

  集体企业要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在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兼顾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进行分配。使职工收入真正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和个人劳动成果大小而升降,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经济效益好的集体企业,职工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主办企业。

  厂办集体企业要本着有利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扩大就业的原则,广开门路,安排生产、经营、服务项目,既要面向主办厂,为主办厂生产、生活服务,又要面向社会,为社会服务;既要发展服务性行业,又要注意发展生产性行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逐步形成自己有特色的拳头产品,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在经营方式上,允许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联合经营。

 四、提取保险基金,解决集体职工老年社会保险问题

  厂办集体企业要在税前利润里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各地可根据试点的经验和测算,由当地政府确定,职工个人,也要按工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缴纳保险金。提取的保险基金,由企业劳动服务公司统一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待当地统一的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再按统一的规定办理。

  厂办集体企业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由各企业根据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加以解决。主办企业和地方有关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集体单位修建职工宿舍,逐步解决集体企业职工的住房问题。

 五、加强职业技术培训,为待业青年创造就业条件

  厂矿企业的职工子弟学校,要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增加升学人数。要大力发展职业中学,举办职业高中班,吸收更多的初中毕业生入学,学习专业技术。对尚未就业的高、初中毕业生,企业劳动服务公司要把他们组织起来,利用企业的培训中心和现有师资、场地和实习场所等方面的办学条件,根据企业和社会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班,使他们有一技之长,为其创造就业条件。职业中学、职业高中班毕业生和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待业青年,企业招工时,凡专业对口的,经过考试,可优先录用。也可以帮助他们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厂矿企业劳动服务公司要对待业青年进行职业技术训练,当作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来抓。要一手抓安置,一手抓培训,争取在两三年内,做到凡要求就业的青年都先培训后就业。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经费,采取企业自筹,学员交纳学费,当地劳动服务公司适当补助以及开展半工半读等多种形式筹集。

 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

  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安置城镇青年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都适用于厂办集体企业,要坚决贯彻执行。根据厂办集体经济的特点,需要进一步明确下列几个问题:

  1.为了鼓励和支持厂办集体企业积极安置待业青年,从一九八四年起,凡安置待业青年占上年末职工人数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当地内减征所得税百分之一点六六。

  免税期已满而纳税又有困难的厂办集体企业,特别是微利企业,课税所得额在三千元以下的,可以给予减免税照顾。因减免税留给企业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扩大生产能力。

  2.为了巩固现有厂矿企业集体建筑队伍,并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大安置能力,经过审查合格的厂办集体建筑队伍,在本厂任务不足或没有任务时,允许到社会上投标,承包施工,各地城建部门要给予支持。

  3.为了有利于解决厂矿企业待业青年特别是女青年的就业问题,已经办起来的以生产劳保用品为主的集体企业可以继续生产,并且可以在商业部门办的劳保商店按批发价购买各种布料(含化棉布)。各厂矿企业在这些集体企业购买劳保用品,准予计入成本。

  4.主办企业派到劳动服务公司工作的全民干部和工人,保留全民职工身份,政治待遇不变。他们的奖金发放办法,由主办企业与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协商,允许高于主办厂的奖金水平。

  主办企业抽调到集体企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表现好,工作有显著成绩的,集体企业又有负担能力,可以向上浮动工资或给予津贴。调离集体企业后,即取消浮动工资和津贴。

  集体企业按照安排的富余劳动力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安排富余劳动力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主办企业及所在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扶上马,送一程”的精神,解决好集体企业的供产销售渠道、场地、资金等问题。原材料供应,有的要纳入主办厂的渠道一并解决;有的要纳入当地计划渠道;有的可以通过市场调节加以解决。

  6.厂办集体企业要注意培养、选拔一批文化程度较高,热心于集体经济的青年到企业的领导岗位;要通过思想教育和经济吸引的办法稳定一批业务、技术人员,使他们成为办好集体经济的带头人和骨干力量。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可以从优。各企业都要重视和加强这一工作,争取尽快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上述各条,原则上也适用于各事业、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及所属集体企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研究执行。

                          四川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

                           一九八四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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