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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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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09-04

  【生效日期】1981-09-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的通知

(1981年9月4日川府发〔1981〕141号)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已印发各地,望认真贯彻执行。现根据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和中共中央〔1980〕64号、省委〔1980〕9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领导机构。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在等教育结构改革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全省中等教育结构改革和职业技术教育,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日常工作分别由教育、劳动部门归口管理。各市、地、州、县也应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抓好这项工作。

 二、认真搞好试点。改革中等教育结构,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要服从调整,有利于调整。既要尽快打开局面,又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切忌一哄而起,因此,一定要在搞好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近一两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应在办好现有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同时,着重做好试点工作。

  (一)普通高中增设职业(技术)教育课。先在首批办好的重点中学的高中和有条件的普通高中试点。开设课程可根据当地需要、学校条件和学生志愿确定。教学时间安排在劳动技术课或选修课时间内。

  (二)试办职业(技术)学校、职(农)业中学(班)。凡没有进行试点的内地各市、县,今年内要努力创造条件试办一至二所。可以在有条件的普通中学附近或逐步改办。已开展试点的市、县,可以根据需要适当扩大试点面。三州和边远县也可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试点。

  对试点学校,特别是已试办起来的学校,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办学中的问题和实际困难,并指导他们办出特点,提高质量,积累经验,办一所巩固一所,不务虚名,讲求实效。

 三、制订改革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方针和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规划,逐步实施。在制定和实施规划中,必须注意:

  (一)要根据“六五”计划对高级中等教育事业的规划,从全市、县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合理调整各类学校的布局和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地增长职业技术教育在整个高级中等教育中的比重。

  (二)要把中等教育结构的调整改革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改革结合起来,从当地国民经济、各部门事业的发展和对劳动技术后备力量的需要出发,当前特别要注意培养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人才,向劳动密集型行业发展,因地制宜地确定职业技术学校的类别、专业和发展规模。

  (三)要广开学路,坚持“两条腿走路”,多种形式办学,在国家办学的同时,提倡各业务部门、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社队办学,逐步同建立他们各自培养人才的基地结合起来。还可以允许私人举办职业(技术)学校。

 四、要围绕职业技术教育的培养目标办学。职业(技术)学校,职(农)业中学的主要任务,是为四化建设培养合格的劳动技术后备力量,要紧紧围绕这个培养目标,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做好宣传工作,安排好文化课和职业(技术)专业课的教学。

  教学计划,职业(技术)学校可参考中专或技工学校有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制订;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由省教育厅提出指导性意见,由各地各校结合当地情况制订,但职业(技术)专业课的比重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教材,可根据学生实际文化程度,选用普通中学、中专或技工学校的有关教材,结合实际进行调整,也可自行选编。

 五、采取多种途径解决好经费和师资问题。职业技术教育的办学经费,各市、地、州、县在编制地方财政预算时,分别列入教育、劳动部门有关事业费之内;教育部门与业务部门或厂矿企事业联合办学的,其办学经费,由教育部门按照普通高中的标准负担文化课教学所需经费,联办单位负担职业(技术)专业教育所需各项经费;其校产所有权,仍维原状不变。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都要提倡半工半读、半农半读,勤俭办学,勤工俭学。办学单位要积极为学校建立教学实习和勤工俭学的基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学校解决校办工厂、农场的实际困难。

  职业技术性质学校的师资,由办学单位自行解决,列入该部门事业编制。农业中学的教师,原则上从现有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中调剂解决,不再增加民办教师。今后,计划、人事部门在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时,要照顾到职业技术教育对师资的需要;各办学部门和各级教师进修院校,要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做好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在职进修工作。

  附:四川省中等教育结构改革领导小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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