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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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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7]67号

  【发布日期】1997-05-22

  【生效日期】1997-05-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川府发〔1997〕67号)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方针,强化我省各级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职能,促进政府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健康运行,现就贯彻实施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和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作出如下决定。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以依法行政总揽政府各项工作

  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是实施依法治省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法规授予,行使行政权力必须依照法定依据、遵守法定程序、承担法定责任。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逐步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基本建立,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对此,各级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要切实转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陈旧观念和工作方式,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努力实现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制化,把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机关实施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基本原则。实施依法行政,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最高宗旨,当好人民的公仆,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利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神圣的职责。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使职权的观念,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任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不得懈怠行政职责,放松行政管理;不得滥用行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谋取个人和小集团的私利。要牢固树立用权受监督的观念,自觉将各项工作置于党委、人大、政协以及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加强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强化行政管理责任制度,切实保障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必须加强法律学习,大力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按照“三五”普法计划的要求,建立经常性的学法制度,定期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法制业务培训,把法律学习作为每个公务员的必修课,把法律素质是否提高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特别注意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的水平。并以此作为衡量新时期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的基本标准,作为考核、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于不具备基本法律素质或经过培训仍没有提高的,不予提拔、任用。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完善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此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管理。以依法行政总揽政府各项工作,努力使政府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二、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规范行政文件制定工作

  行政管理活动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性文件的规定为依据。要保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制定行政规范时必须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做到政令统一、令行禁止。

  制定行政规范,特别是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充分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正确处理法制统一和改革开放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要着眼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大局出发,防止和克服部门倾向,破除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禁止并坚决纠正通过制定行政规范为部门争权、争利的行为。

  制定行政规范要严格依照法定职权,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下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不得与上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相抵触;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不得与同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相抵触。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任何行政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越权规定收费、集资和行政许可。

  要加强制定行政规范的合法性、适用性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增强制定行政规范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提高行政规范的质量。制定行政规范要坚持严谨的制定程序和集体审定制度。凡涉及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必须按程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法制机构审查,由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三、完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责

  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保障政府工作合法有效的基础和前提。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各种行政管理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法定程序,务必克服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主观随意性。

  在各项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执法是新时期行政机关实施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的主要手段,也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接面对社会行使职能的经常性工作。加强依法行政,关键在于严肃执法。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依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严格审查本级、本部门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禁止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组织从事行政执法。

  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大力整顿行政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推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认证制度。严禁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要加强对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的管理,严肃行政执法纪律,建立并执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制度。对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或不适宜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取消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或清除出执法队伍。

  全面建立并推行行政执法部门责任制。按照权责统一原则,确立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权限和执法范围,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责任制的检查和考核。对于行政执法制度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明确、执法纪律松懈、未达到目标管理要求的行政执法部门要限期整顿,在期限内完不成整改任务,或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要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与此同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向社会公开法定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工作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行政内部监督力度,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认真有效地开展行政内部监督工作,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各级党委的领导,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并始终不渝地将自身的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虚心接受各种批评意见,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必须切实加强自身的行政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以及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要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的监督检查。上级政府要主动检查下级政府或本级政府部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对那些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或未经合法授权,擅自设定或扩大自身职权,突破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许可的,要坚决纠正或撤销。对那些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制定与上级政令相抵触的行政规范,要坚决纠正和查处。

  要加大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行政违法案件查处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监督、规范各类行政执法行为。要围绕减轻企业负担、农民负担和制止“三乱”,狠刹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等不正之风,下功夫查处那些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政行为。坚决纠正行政机关利用职权参与民事活动,或利用行政权力谋取利益,搞权钱交易的行为。认真查处、纠正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行政机关违法侵权而导致公民、法人财产损失构成行政赔偿的,要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行政复议是行政层级监督的有效手段。各级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行政复议的责任感,积极受理并认真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复议申请。凡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复议申请,行政机关要及时受理,不得互相推诿或以任何理由拒绝。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受案、审理、决定等制度,完善调查取证、听证质证、集体合议等复议办案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文书,保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运行。

 五、切实加强领导,推进政府法制建设

  政府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行政机关推行依法行政的基础和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立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推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促进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要搞好规划,明确职责,健全制度,制定措施,并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及时纠正本级和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行政文件、行政措施等行政行为。同时注重总结交流依法行政经验,评比表彰先进。要定期向上级政府以及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汇报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并逐步形成制度。

  要重视和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政府法制机构既是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制定行政规范、开展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机构,又是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执行机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依法治省、依法行政提出的更高的要求,政府法制机构所承担的任务愈来愈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要求,下功夫抓好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纪律严明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及时调查研究,协调处理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协助政府和部门领导把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逐步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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