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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4-01
【生效日期】198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非正式出版图书编印管理暂行规定 (修正)
(1988年4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非正式出版图书编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非出版单位编印图书资料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非出版单位因工作需要编印内部使用非营利性的教学参考书、讲义、教材以及业务、科技资料等
(以下简称非正式出版图书),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编印非正式出版图书,应由编印单位提出申请,写明编印的目的、图书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数册、开本、是否收工本费,经主管部门审定后,送新闻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门核准并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制。承印单位应凭准印证办理印刷业务。
第四条 中央在川单位和省级单位编印非正式出版图书,须经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发给准印证。省级以下单位编印非正式出版图书,须经当地地、市、州新闻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门核准,发给准印证;其中异地印刷的,由印刷所在地地、市、州新闻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门,核准发给准印证。
核发准印证可适当收取工本费和管理费,每种图书收费不得超过十五元,用于非正式出版图书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准印证由省新闻出版部门统一制发样张。
第五条 编印非正式出版图书应控制印数,一般不得超过一万册,编印者和承印者应按核准数量印制。
第六条 非正式出版图书只作内部发送,不得向社会征订出售。如要收取工本费,应在封底注明内部资料和工本费数额,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从中牟利。
第七条 编印非正式出版图书,应保证质量。严禁编印有反动、淫秽、荒诞内容的图书。编印单位在出书后,应向主管部门和核发准印证单位分别缴送样书各二册,以备检查。
第八条 新闻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正式出版图书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编印非正式出版图书的,由新闻出版或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有非经营性编印行为的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非经营性编印行为的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有经营性编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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