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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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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在试点城市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兼并 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6-23

  【生效日期】1997-06-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试点城市

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23日川府发〔1997〕96号)  为了推进我省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优化企业资本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我省国有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把握方向,加快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步伐

  (一)推进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优胜劣汰机制,整体搞活国有经济和实现国有企业战略性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对有效地配置和运营社会资源,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提高国民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以促进全省和试点城市经济结构的优化、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为目标,加快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步伐。

  (二)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宽、情况复杂、难度很大的工作,既要积极探索、大胆改革,又要实事求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推进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要按照以下原则和要求进行。

  1、实施兼并破产,一定要与地区经济结构调整,行业、企业扭亏增盈有机结合,有利于优势企业扩张,带动存量资产的调整和结构的优化。

  2、坚持多兼并少破产的原则。企业兼并成本较低,能使劣势企业得到重组,优势企业得到成本迅速扩张,同时有利于职工的安置,社会震荡较小。

  3、企业的破产必须依法实施。不能搞“名亡实存”和“假破产,真逃债”,企业破产必须做到依法注销关闭,财产拍卖变现,职工重新安置。

  4、实事求是,把握进度。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根据本地区的现实条件,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掌握好兼并破产的力度,做到有序进行。

  5、在加强组织领导的同时,防止出现过多的行政干预。推进企业兼并破产必须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严禁“拉郎配”。各地不得强行要求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接收破产企业,而应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搞好资产重组。

  6、严格按照《补充通知》所确定的范围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有关政策,只适用于我省列入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5个城市、列入国家512户重点扶持的企业、南充市列入纺织行业解困试点的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不得使用试点城市的有关兼并破产和减人减息政策。

 二、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切实抓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

  (一)为了抓好我省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补充通知》的要求,省政府决定成立四川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省经贸委为组长单位,省财政厅、省体改委、省政府财贸办公室、人民银行省分行、各商业银行省分行、省劳动厅、省国资局、省社保局、省就业局、省国土局、省贸易厅、省外经委、省建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并邀请省人大法工委、省高级人民法院、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参加。省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汇总全省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减人增效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省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各试点城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并赋予相应职责。

  (二)省、市协调小组要建立有关工作制度。一是要建立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度。各级协调小组,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联系,紧密配合,共同努力抓好企业兼并破产、减人增效工作;二是要建立会议制度,随时沟通情况,定期分析研究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共同推进兼并破产工作;三是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各市兼并破产协调小组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每季度向同级党委、政府和省兼并破产协调小组报告开展工作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省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四是要建立调查研究和督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把握工作的主动性。

 三、精心组织,落实措施,保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一)区别企业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各市要对拟纳入《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企业进行认真考察分析,按破产、兼并、减员减息进行分类,并按轻重缓急排出实施的先后顺序,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制定政策,落实措施。

  (二)搞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制订和报批工作。

  1、试点城市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对企业进行分类排队的基础上,经市经贸委、各债权银行、企业主管部门的充分协商提出本市包括中央、省属企业的《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计划应按国家下达给各市的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编制。此外,各市还应按照超分配规模30%的数额编制备选计划。

  2、试点城市域内的中央及省属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由各试点城市统筹实施,纳入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中央和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国家经贸委及省经贸委后提出,具备条件的中央及省属企业经省协调小组协调平衡后,纳入所在试点城市计划。

  3、各市制订的《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经市经贸委(计经委)和各主要债权银行签署意见后,报省协调小组审核。省协调小组审核并与各方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汇总制订全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报全国领导小组审批。省、市协调小组要对《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追踪,随时监督和纠正不规范的做法,确保按政策规定严格实施。

  (三)简化银行呆、坏帐准备金的核销手续。试点过程中,银行呆、坏帐准备金的核销,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从简进行。省协调小组对已完成破产、兼并和减人增效工作,需要冲销呆、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应当进行会审,每季度至少一次。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驻省专员办、各专业银行等对呆、坏帐进行核销,要从简从快办理手续。并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分阶段及时进行。各试点城市要及时准备有关材料,保证进度和质量。

  (四)降低企业兼并、破产成本。对企业兼并、破产过程中的各项收费应实行免收或减收,严禁多头收费、重复收费。对需要收费的项目应认真审查,并按工本费或保证工作需要的最低费用支付。

 四、政策引导,扶优限劣,扩展资产重组范围和空间

  (一)根据全省和试点城市经济结构调整战略要求,以支柱产业中的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为重点,实施国有企业的重组。国有企业重组可采取整体或部分出售,资产无偿划转,资产授权经营,投资控股,企业分立,组建集团、承担债务获得产权等多种形式。企业兼并破产等各种形式的资产重组必须实现投资主体的变更、企业管理结构的转变和产品结构的重大调整。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包括国家控股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应按国务院的规定,落实免除利息、分年还本的优惠政策。

  (二)对优势企业兼并国有劣势企业,被兼并后的企业仍实行独立核算的,其原享有的优惠政策,经有关部门核准,可在规定期内继续享受。被兼并企业在兼并前所发生的亏损,兼并后可用企业的利润抵补。兼并企业所借地方政府的财政贷款,也应比照银行贷款实行免除利息、分年还本的政策。

  (三)要把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作为限制国有困难企业继续亏损的重要手段,营造国有企业优胜劣汰机制。对连续两年发生亏损的国有企业应当进行整顿,由企业按以销定产、以产定岗、以岗定人的要求,提出减人增效、扭亏解困方案。整顿期间,在岗职工只发基本工资,富余的下岗职工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待业,并领取基本生活费。在实施过程中,可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缓收利息。

  对符合条件,通过减员、减息后能在一年内扭亏为盈的企业,可在企业减员前提下,减免当年利息,并对所欠逾期一年以上的银行贷款利息区别不同程度予以减免。企业减员数由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协商提出后,报市协调小组核定。

  (四)对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必须提出资产重组方案,并在资产重组、资本结构和组织结构实现调整的前提下,进行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对产品无销路,连续3年亏损而又未进行资产重组的企业,一律不得上新项目,也不应再给予这些企业安排技改和流动资金贷款。

  (五)对符合破产条件,纳入试点城市破产计划的企业,应当由各市协调小组制定企业破产预案,破产预案的制订必须周密、充分,使破产企业资产变现能够实现,并有一个以上的收购方,企业在职职工安置途径明确,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企业的破产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后,应依法进行,尽快结案。

  (六)为了加大资产重组的力度,扩展重组空间,省协调小组要适时向全省通报各试点城市破产和被兼并企业情况,并通过拍卖等形式,实现企业产权或资产的转移。企业的资产重组不受行业、地域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只要是有利于全省经济结构优化的,都应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各试点城市要积极探索资产变现、资产重组的有效方式和途径,确保兼并破产顺利进行。

 五、各方共举,周密安排,推进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各试点城市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川府发〔1995〕115号),积极推进再就业工程,保证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职工再就业工作要按照建立再就业中心、建立再就业基金、建立再就业职工档案,确保基本生活费、基本工资,扩大就业门路的原则进行,切实抓好任务、政策、资金、措施的落实。

  (二)各试点城市要在行业和就业服务管理局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承担破产企业职工和其他困难企业分离出来的富余职工的委托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为托管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服务与管理。企业要设立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其主要职责是:接受“中心”委托和指导,承担本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发放生活费、职业培训、帮助其实现再上岗。

  (三)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托管人员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所需经费来源于以下几个渠道: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后提取的职工安置费;各市按一定标准为下岗职工列支的安置费;从城市增容费、教育附加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财政、劳动部门筹集的费用;对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工单位加收的“再就业补偿金”及社会捐助等。以上各项资金一律统筹使用,只能用于托管人员的基本生活费、门诊医疗费、社会保险费以及转业培训费等。各试点城市要筹集一定规模的职工再就业周转金,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试点城市要加强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四)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分别与破产企业职工、下岗职工和下岗职工原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托管各方在托管期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托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托管关系终止后,仍未能重新就业的职工,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各试点城市、各部门要积极为破产企业职工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做好培训和疏导工作,广开就业渠道。各用工单位新增的工作岗位,应首先考虑招收下岗职工;各招工单位必须按一定比例招收下岗职工,并按在同等招录条件下,下岗工人优先的原则招收。各地应根据企业招收下岗职工的多少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要采取跨行业、跨地区调剂,提前退休,自谋职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形式,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各地要切实抓好宣传教育,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让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实施兼并破产、减人增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帮助困难企业职工转变观念,解除思想包袱。要关心和保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千方百计安排好困难企业职工、下岗职工的生活,落实基本的生活保障,帮助职工重新实现就业,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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