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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价字非〔1993〕51号
【发布日期】1993-04-12
【生效日期】1993-04-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省直接征收部分的水资源费标准及全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问题的通知
(1993年4月12日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电力厅 川价字非〔1993〕51号发布)
各市(地、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电局:
根据省政府36号令第十九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省直接征收部分的水资源费标准有关事项及全省水资源费专用票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接征收部分的水资源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
│ 标 水│ 地表水 │ 地下水 │
│取水类别 准 源│ │ │
├────────┼───────┼───────┤
│ 工业取水 │ 0.03 │ 0.04 │
├────────┼───────┼───────┤
│ 生活取水 │ 0.02 │ 0.03 │
├────────┼───────┼───────┤
│ 水力发电取水│ 0.00075 │ 0.00075 │
├────────┼───────┼───────┤
│ 其他取水 │ 0.02 │ 0.065 │
└────────┴───────┴───────┘
单位:水力发电取水(元/千瓦小时),其余取水(元/立方米)
二、各地受省委托代征部分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
三、水资源费计征时间从省政府36号令颁布之日,即1993年2月19日开始计算。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时,应使用《四川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四川省水资源费专用收据》由省财政厅监章统一印制,省水电厅统一发放。
五、全省水资源征收的具体解缴、使用等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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