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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4]113号
【发布日期】1994-08-09
【生效日期】1994-08-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证券委员会
关于坚决制止盲目发展期货市场的请示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川府发[1994]113号) 省政府同意省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盲目发展期货市场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安定和各项经济工作的正常运行,促进我省期货市场试点工作健康规范发展。
关于坚决制止盲目发展期货市场的请示
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们与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认为我省期货市场试点工作总的来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通知》所列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在我省也不同程度的有所反映,有的还较严重。按照“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严格控制”的原则,为促进我省期货市场试点工作健康稳步发展,当前要重点清理、整顿现有的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加强对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管理,特别是要尽快停止境外期货和严格控制金融期货交易,坚决打击各类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在我省现有期货交易所合并的基础上,组建成都联合期货交易所,并争取纳入全国试点交易所
根据《通知》精神和刘鸿儒同志在全国期货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上讲话中对1993年12月底前已开业的期货交易所提出的四条具体清理办法,省政府已决定在我省(不含重庆)现有的四川粮油商品交易所、成都肉类商品交易所、成都金属交易所、四川商品交易所、华西农产品交易所平等自愿合并的基础上组建成都联合期货交易所,争取纳入全国试点交易所。为此,省政府已正式致函国务院证券委,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成都联合期货交易所组建方案》,中国证监会将上报国务院审批。在现有5家期货交易所平等自愿合并基础上,搞好成都联合期货交易所的组建工作,对我省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设和期货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意义重大。应尽快组成联交所筹备小组,按照《组建方案》的原则,本着高起点、规范化、高效率的精神,抓紧实施,力争早日投入运行。筹备小组既负责组建方案的实施,又作为联交所的基本班底,负责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都应从全省的整体利益出发,识大体,顾大局,全力支持联交所的组建工作。联交所的组建在省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协调工作由省证券委负责。
二、严格审核各类期货经纪公司
一律暂停审批各类新的期货公司(含期货经纪、咨询和服务公司),今后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新的期货公司必须经省证券委期货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我省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的7家期货经纪公司,由省期管办会同省工商局,对其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重新登记的5家公司,由省期管办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初审,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对于外资、中外合资期货经纪公司,原则上不予登记注册。这些公司应按法律程序限期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要求转为全资中资公司代理国内期货业务的,可按规定重新申报,重新申请登记注册,在未批准重新登记注册前,不得接受新客户和新订单。党政机关开办的各类期货经纪公司和军队系统开办的期货经纪机构的清理整顿,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已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但尚未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应暂停期货业务,不得接受新客户、新订单。待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管理,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办法。
三、停止境外期货交易
停止境外期货交易是国家为保证我国期货市场试点工作健康顺利进行作出的重要决定,我省要坚决贯彻执行。同时也必须看到此项工作涉及面宽,相当复杂和敏感,必须慎密操作,平稳过渡。重点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资金安全,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通知》中停止境外期货业务的规定,我省各期货经纪公司均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所有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公司,要切实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立即停止接受新客户和新订单。为了平稳过渡,正在交易的合约允许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平仓后立即把汇出境外的保证金调回。在国家工商局已重新登记注册的7家公司,应按《通知》要求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境外期货业务的变更登记手续。
由省期管办牵头,会同省工商局、省人民银行、省外管局、省纪委、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停止境外期货交易工作组,统一指导协调停止境外期货交易工作。
省人民银行、省外管局要对从事境外期货交易业务的公司资金帐户、保证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采取防止不法分子携款潜逃和保证金转移滞留境外的防范措施,并认真查处期货交易中的非法套汇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和执法,对各种违反国家规定继续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公司的主办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公司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公司财务和资金的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并协助公司做好善后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高度负责,密切配合,保证我省停止境外期货业务的工作安全、平稳地完成。
四、坚决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根据《通知》规定,凡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而擅自开展期货交易的均属非法交易,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严肃处理。各类期货咨询机构,投资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遵守《通知》和省府[1994]63号文件的规定,一律不得从事期货代理业务,违者必须限期停止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各种地下期货交易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对以各种名义从事非法期货交易业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清理,严肃查处,坚决取缔。对典型案件必要时要公开处理,公开曝光。
五、加强我省期货市场监管工作
省证券委期管办要加强对我省期货交易机构和经纪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的会议制度,研究有关政策,搞好各部门的协调。建立各期货交易所和经纪公司交易活动情况及重要事项的报告制度。
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应按川府发[1994]63号文件的要求指定一个部门协助省期管办进行期货市场的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等工作,并于1994年8月15日前将指定的部门函告省期管办。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指定的期货市场监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地把当地期货市场出现的重大情况、发生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案件的查处等情况及时向省证券委和省期管办报告。
在条件成熟时筹建四川期货协会,协助省期管办搞好行业自律性管理,调解行业内发生的各类纠纷,按授权开展对期货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
省期管办要与各新闻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对期货风险知识的宣传,提高人们的风险和法律意识,引导期货从业人员的客户依法从事期货交易。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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