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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府办发电[2003]36号
【发布日期】2003-06-06
【生效日期】2003-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治非典
型肺炎有关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3]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我国一些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也作出相应部署,制定了许多工作措施,由此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是党和政府领导人民抗击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历史研究、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根据《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8号)要求,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机构要指定专人,明确职责,认真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各种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照片、音像材料、电子文件等)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二、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机构应结合实际,明确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人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的重要批示、指示和讲话;��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防治工作中作出的重大决策、制定的预案和监测方案及召开的专门会议;��
(三)各市、州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传染病疫情特别是突发性疫情信息系统的建立情况;��
(四)各级政府建立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机构的职能活动情况、针对疫情采取的防治措施及疫情统计情况;��
(五)对车站、机场、码头、出入境口岸和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和流动人员的卫生检疫工作;��
(六)各留验站的留验工作记事,留验人员登记表及留验情况报告;��
(七)医院接收、诊治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和治疗发热门诊病人的情况;��
(八)专项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医院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验情况;��
(九)组织防治药品及防治方法科技攻关的情况,药品的审评和抽验报验情况及生产药品精密仪器的研制、审评情况;��
(十)组织医药用品和相关物资保障、生产和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十一)接受社会捐赠及捐赠资金、物资分配、使用的情况;��
(十二)农村乡镇―村社疫病防治工作及农民工和农村人口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情况,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外地往返人员健康登记表和外来人员登记表等疫情防治情况;��
(十三)学校疫病防治和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情况;��
(十四)加强与非典型肺炎有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情况;��
(十五)宣传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相关决策和部署、法律法规、防治知识、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事迹的情况;��
(十六)与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就疫病防治开展交流与合作情况;��
(十七)整合卫生资源,加强专业医疗队伍建设情况;��
(十八)其他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有关的情况。��
三、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及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电子文件按《党政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网办发〔2003〕7号)办理。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机构撤销时,应将其档案资料向有关主管机关或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四、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把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主动开展服务,做好对相关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业务指导,并根据需要组织档案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确保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档案资料的完整、系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おお�
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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