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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1]11号
【发布日期】2001-03-20
【生效日期】2001-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
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意见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川府发〔2001〕11号) 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意见》,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省政府批准的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我省地处长江上游,是全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重点区域,要坚决停止对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对超限额和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分解意见
(省林业厅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1〕2号文件的通知》(林资发〔2001〕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意见和保障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的措施。
一、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分解意见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要求,全省纳入编限的单位共547个,其中国营林业局22个,国营林场(所、站)192个,地方小型采伐企业36个,集体与个人180个,非林业部门40个,零星国有单位75个,省列单位2个。编制采伐限额为815万立方米,其中按采伐类型分,主伐441万立方米,抚育采伐201万立方米,其它采伐173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分,商品材337万立方米(出材量178.8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248万立方米,烧材230万立方米;毛竹365.2万根。
今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中,批准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655.6万立方米,其中按采伐类型分,主伐144万立方米,抚育采伐137.8万立方米,其它采伐373.8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分,商品材206.6万立方米(出材量103.3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144万立方米,烧材305万立方米;毛竹365.2万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我省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成果,将各项指标分解到各市、州(全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见附表)。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九五”期间,全省大多数地区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川府发〔1996〕10号)精神,严格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取得较好成绩,全省森林面积、森林蓄积实现了持续双增长。但是,我省是一个森林资源相对贫乏的省份,森林资源的总体水平与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距甚远。因此,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是全省各级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长期任务和重要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必须从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市(州)长、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书,真正把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遏制超限额采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从今年起,凡是超限额采伐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认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分别就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分解下达到各编限单位。各类分项限额指标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挪用和挤占,严禁擅自调整或增加。同时,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还将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各编限单位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编制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2001年木材生产计划将由国家林业局组织调研后,有组织、分步骤地进行安排。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不得层层截留。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必须由市、州政府向省政府申请,省政府授权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内解决不了的限额部分,由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市、州需调整各分项采伐限额和增加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必须逐级审核申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流通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下达采伐指标。我省已全部纳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因此,要坚决停止对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同时,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未正式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之前,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人工林实施商品性采伐。
四、严格执行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木材制度
采伐林木和采集林木的根(桩)、枝、叶、皮、液进行药材生产和加工各种工业原料的,必须使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集)许可证。采集林木必须由生产、收购单位向当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包括采集地点、品种、数量等内容的申请报告,并实行凭林木采伐(集)证上山制度。发证单位和发证人员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分项限额指标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越权发证。对不按规定发证,超限额和超计划发证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发证人员和发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各地要加强对发证人员的管理,组织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人员证》和刊刻专用铭章,实行持证上岗。
坚持凭证运输和经营加工木材制度,使用国家和省统一式样和印制的木材运输证和经营加工许可证。林业、铁路、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凭证运输木材。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管理,严防偷拉盗运木材;林业、工商等部门要认真清理整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木材市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加工木材单位,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和经营加工木材活动,维护木材流通的正常秩序。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消耗木、竹资源为主的经营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的审核。新建、扩建以消耗木、竹资源为主的各类加工企业,必须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组织森林资源论证。
五、加强林地、林权管理
认真把好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关,坚决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违法审核同意使用林地和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先动工后办手续。要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严禁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乱批滥占、毁林开垦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对那些以办公益事业和发展地方经济为名,乱批滥占林地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或极坏影响的案件,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高度重视林权证的补发、换发工作,对已确认的林权不得随意变动。对已退耕还林还草的要依法颁发林权证,纳入林地进行管理;对已退耕还林还草未颁发林权证的,要统筹安排,限期完成。今后,凡没有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林木采伐和林地转让,一律不得批准。
六、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系
积极稳妥地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落实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实行上管一级的管理制度。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稳定和充实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和林政稽查队伍,确保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力量不削弱。
七、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森林资源消耗的监测和调查,认真做好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森林资源调查、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和森林资源数据的动态管理工作。凡不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单位,将不再下达下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特别是对违法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查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森林资源管理情况,对那些管理不善、措施不力的地方,可扣减其下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和木材运输计划。各地每年要对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情况,必须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全省。
附件:四川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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