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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委办[1985]46号
【发布日期】1985-07-06
【生效日期】1985-07-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文件
(川委办〔1985〕46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干部管理,
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关于加强科技干部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的若干规定》,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研究执行。
做好科技干部管理工作,充分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是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建设四个现代化的一个关键总理。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和这个《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订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把这项工作做好。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可登党刊)
关于加强科技干部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造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的精神,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加强科技干部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的若干规定。
一
合理使用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是广大科技人员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落实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
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继续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知识分子的各项政策规定和省委有关决定,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进一步清除“左”的思想影响和对科技人员的陈腐偏见,切实解决好有关遗留问题。要按照科技工作的规律和科技人员的特点,改变对科技人员限制过多、人才不能合理流动、智力劳动得不到应有尊重的状况,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要关于发现人才、团结人才、使用人才,积极热情地与科技人员交朋友,听取他们的意见,了解他们的意愿,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在学术领域,要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呜”,坚持学术自由讨论。各级组织、人事、科委、宣传、统战、科协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努力为广大科技人员做好服务工作,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好风气。
2.对科技人员要用其所长,合理使用。在选拔人才时,要注意把工作需要同科技人员的专长结合起来,做到因才施用,用其所长。对于专业精深的知识型科技人员,要把他们放到技术工作的关键岗位上;对于擅长组织和经营管理的科技人员,要把他们放到各级领导岗位上,发挥其各自的专长。各地区、部门和各单位在作重大的经济科技决策时,应充分听取科技人员的意见,发挥他们的咨询、参谋作用。老一代科学技术专家为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继续发挥他们在指导研究,著书立说,培养人才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作用。五十多岁、四十多岁的中年科技人员,经验丰富,精力充沛,担负着承前启后的任务,要充分发挥他们的骨干作用。广大青年科技人员是科技事业兴旺发达的希望所在,要千方百计地帮助他们尽快成长。
对科技人员的考核,要重实际水平和解决问题的工作能力。对于不同时期(包括“文革”期间入学的)和通过不同学习途径(包括自学、电大、函大、夜大等)成才的,都要唯才是举,放手使用,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3.切实抓好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特别是要解决好科技骨干的知识更新问题,保证他们每三年有3-6个月的进修时间。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分级、分行业和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培训的原则,制定规划,确定各级各类科技人员业务培训的目标、内容、进度和具体措施,依托高等学校和各种学术团体组织的力量,采用举办学术讲座、专业技术进修班等方式,对在职科技人员进行培训。还可以通过电视、函授等多种渠道和“派出去”、“请进来”或自己组织培训等方式,帮助科技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4.积极创造条件,让拔尖人才脱颖而出。首先,要从政治上帮助他们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使他们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历史重任,为四化大业勇挑重担。对要求入党,又符合党员条件的,要及时吸收入党。
各级各类学术、技术组织和参谋机构要注意推选充实一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在其领导机构中青年科技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要采取建立“第三梯队”的办法,建立学科带头人和关键技术岗位的后备名单。对崭露头角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要高标准、严要求,大胆放手使用,压重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订出规划,进行重点定向培养。在出国学习进修、考察和攻读在职研究生等方面,要优先考虑他们。要选派学术造诣深厚、有重大贡献的老专家或中年科技骨干做他们的导师,帮助他们尽快成长。
在科技人员的奖励、提拔、论文发表、成果评定等方面,要一视同仁,不应受学历、资历、名望的限制。对获得市地州和省级厅局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或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要给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优先解决住房、夫妻分居、子女就业、家属“农转非”等问题。
要注意发挥回车留学人员的作用,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使他们在学术上、业务上继续提高。对回国后和非所学、用非所长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予以调整。对于在国外有重大创造发明,回国后不具备必要工作条件的,各单位应开列名单,由省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汇总,报国家申请资助解决。
二
改革科技干部管理制度,打破人才部门所有,按照工作需要专业对口,流向合理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促进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以改变我省人才分布和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当前,仍应鼓励科技人员向切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流动,向更能发挥作用的岗位流动。要特别提倡大城市。大的科研设计单位、大型厂矿富余的工程、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专院校的教学人员向切需的人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流动。
1.改革科技干部管理制度的方向是实行计划调配和聘任制相结合的人才管理制度,并逐步扩大实行聘任制的范围。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学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对由于限额已满未能应聘担任相应科技职务的科技人员,应有计划地向外输送。
2.我省一些独立科研单位实行了任务和课题承包、课题核算、课题组自由组合的作法,省委、省政府川委发〔1984〕25、27号文件作了肯定、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既有利于搞活科研,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保持科技队伍的相对稳定,也有利于促使科研单位多余人员向外流动,应在科研单位普遍推广。其他单位,如高等学校、厂矿等,也要积极推行。
3.凡属科技人员积压浪费和使用不当,需要调整的,根据国办发〔1984〕47号文件的规定,由各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门按照“人尽其才、用其所长”的原则,进行了解、干预,予以调整,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科技人员确属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被闲置不用,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本人要求调整而所在单位又不作调整的,有辞职的权利。科技人员提出辞职,一般应在半年,至少应在三个月以前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并且不得损害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允许辞职的范围和办理辞职的手续,仍按川委发〔1984〕25号和川人发〔1984〕2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提出辞职的科技人员在未办理正式离职手续前应坚守工作岗位,做好本职工作。
4.在流向合理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有关规定,并经批准后,有计划地在本地区或外地公开招聘科技人员。三州、渡口市和边远山区县可根据需要,在本地区政策许可范围内确定优惠政策,有目的、有计划地招聘急需人才;也可采取对口支援的办法吸引技术力量,或者按照项目需要到内地招标,签订合同。
5.任何、单位、部门都不准采用“几不要”(即不要户口、粮食、工资、行政、党团组织关系)和竞相提高物质 错误做法去挖其他单位的科技人员。对过去采取“几不要”挖走的科技人员,要按照川委发〔1985〕21号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今后要严格执行这个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
6.我省重点攻关项目急需的奇缺科技人员的调配,不受流向限制,可由科委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人事部门批准后,予以适当调整。
7.中年科技骨干过分集中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厂矿,应逐步采取按比例置换的办法克服科技人员“同步老化”的状况。即由国家有计划地分配去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或由单位采取委托培养的办法增加大中专毕业生,同时调出一部分科技骨干,到急需科技人才的中小企业和新建单位去发挥作用,使科技队伍保持合理的年龄结构和智力结构。
8.在国营大中型厂矿当工人的中专毕业生,确有一定技术或组织管理才能、水平,又符合干部条件的,在不影响原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和本人自愿,流动到急需人才的中小企业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干部聘用或录用手续。
三 在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同时,要有组织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智力交流。
1.单位之间的科技人员有组织地开展科技交流、技术经济协作、科技咨询服务,是智力交流的主要方式。各单位在保证完成上级规定的任务后,应积极地组织本单位科技力量对外开展这项活动。特别是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业,要积极组织科技力量,支持县办工业、乡镇企业和农村专业户的发展。
国防三线工业企业和科研单位科技队伍必须稳定,其他单位不得招聘。在保质保量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人才、设备优势,努力开发民用产品,积极支援地方建设。可以组织科技人员为地方企业搞技术承包、产品扩散,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帮助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培训等;也可以与地方联办企业;或者对富余科技人员实行定期有偿借聘兼职的办法。技术力量薄弱,需要技术支援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与国防三线研究单位和工矿企业以及其它技术力量雄厚的单位挂钩,争取他们的支持。
单位统一组织科技人员对外兼职服务所得报酬按川委发〔1984〕25号文件规定执行。
2.科技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本单位计划内的各项任务,自觉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科技人员可以适当对外受聘兼职,承包技术项目,进行科技交流、技术经济协作、咨询服务、编译等,并获取合理报酬。单位领导对此应予支持,并协调好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之间的关系。凡是占用工作时间兼职的需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凡利用业余时间兼职的,要向所在单位备案。科技人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兼职活动,所得报酬由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成。利用工余时间进行兼职活动,所得报酬除按国家规定纳税外,原则上归本人。
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使用本单位仪器、设备、器材、科技成果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等,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签订协议,由聘人单位或个人按协议交纳费用。
3.科技人员对外兼职的职务、工作成果、报酬等应在本单位进行登记。兼职活动中所取得的工作成绩和科研成果,应同他们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成果同样对待。经评定确认后,记入本人的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考核其技术水平和贡献大小的依据之一。符合成果奖励标准的,还可以领取成果奖。经过组织同意的兼职活动中出现失误,以至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应有本职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同样对待,根据损失大小和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并由本单位为其承担一定的责任。
4.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东西互助”的精神,积极开展同省外的技术和智力交流。各地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吸引外省科技人员来川开展多种形式的智力交流活动,参加技术市场,向我省转移先进技术和成果,以促进我省经济、技术的发展。同时要发挥我省的技术优势,积极参加同兄弟省市的技术交流。凡属省外需要而又是我省所专长的技术,要通过参加全国性的或省与省之间的技术交流交易活动等渠道,采取承包业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等方式,积极、主动地向省外转移。也可有计划地在省外一贯大中城市开设“窗口”,开展智力和信息交流。
5.鼓励退(离)休科技人员继续发挥作用,从事智力劳动。可以建立各种退(离)休科技人员组织,开展活动;也可以个人应聘,承包具体项目。退(离)休科技人员应聘从事智力劳动,除退(离)休金按规定照发外,聘用单位应支付聘金,其数额由双方议定,不受退(离)休前工资额的限制。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关心他们,为他们继续发挥作用提供方便。
6.退(离)休和已辞职的科技人员,在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业务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兴办工厂、研究所、医院、学校或其它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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