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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11-03
【生效日期】1981-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的通知
(1981年11月3日川府发〔1981〕204号) 国务院《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发布以后,引起了一些地方领导的重视,采取了一些措施,对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有所制止。但是,从全省范围看,仍有相当一部分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还在继续纵容这种不正之风的发展。为了坚决制止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现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都必须充分认识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危害性和制止不正之风的重要意义,绝不允许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在本地区、本单位、本企业中自由泛滥、蔓延发展,继续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腐蚀职工思想,使企业经济活动走上邪路。
二、各企事业单位,都应坚决按照国务院通知中的各项规定执行。今后不准再发给购销人员进行请客送礼、拉关系的费用,不准利用职权、物权里勾外联、私通买卖,不准搞转借银行帐号、倒卖经济合同等投机违法活动,提取“回扣”的作法要一律废止,不准借发奖金为名,支持购销人员搞不正之风。对于继续搞不正之风和非法活动的,一经发现,各级政府、各企业和管理部门要立即制止,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和企业领导干部的责任。
三、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个企事业都要按照国务院的通知联系本单位的实际,对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进行一次检查,对于揭发出来的问题,要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般问题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堵塞漏洞;严重违法乱纪、行贿受贿、投机倒把、贪污盗窃等问题要严肃处理。对于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敢于向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好人好事,要大力表彰。
四、认真贯彻执行政策。要正确区分正当经济活动和非法活动的界限,区别社会主义竞争和资本主义竞争的目的和手段,区分正常的协作和乱拉关系的界限,划清合理报酬和贪污受贿的界限。在购销活动中,行贿受贿的要按贪污论处;购销中互相让利应当允许,但收入必须入帐,不得私分和搞“小金库”;过去把“回扣”据为己有的,要如数退交单位入帐。今后国营企业和二轻系统所属企业,不准雇请外单位或社会上的人员充当“中间人”进行购销活动。凡过去充当“中间人”骗取大量“手续费”,使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应按打击投机倒把有关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并处罚款,情节行严重的要依法制裁。今后不论哪个单位,凡是雇请人员从事经济活动,或者通过提供银行帐户、经济合同、发票等与其他人员或单位搞非法活动,使国家和集体财物受到重大损失的,这个单位应在政治上负法律责任,经济上要承担清偿债权债务的责任。
五、各级财政、银行部门、要加强对各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信贷、汇兑、货币、工资基金、费用、成本管理,核实工资基金货币计划,控制现金支出,防止弄虚作假。禁止以各种名目套取现金,从事不正当的购销活动和支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都要支持各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支持他们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奉公守法,揭露矛盾,严格把关,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搞好财务监督,对财务人员和其他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
六、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把经济纪律的监督和检查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有责任向他们提供本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经济案件中涉及到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问题,随同案件一并进行处理。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抓好这项工作。
七、各级人民政府、省级各委、办、厅、局接到本通知以后,要认真研究,并进行安排和部署,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对违反经济纪律的案件,领导干部要亲自过问和处理。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的情况,以及在商品流通中违法乱纪的典型案例的处理情况,报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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