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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发布日期】2006-09-28
【生效日期】2006-09-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攀枝花市
攀枝花市松脂采集加工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攀枝花市松脂采集加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平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松脂采集加工管理,有效、持续地利用松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松脂采集和加工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松脂采集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采脂区域由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作松脂采集规划,根据规划确定年度作业区域。采集规划应包含松脂资源情况、采脂范围(明确四至界限)、面积、采集数量、采集要求、监管措施、采脂作业设计图等内容。
第五条 二滩库区第一层山脊以内、铁路公路两旁30米范围内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划为不宜采脂的地区,不得进行采脂生产活动。
第六条 国有林的采脂权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集体林的采脂权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收益归集体所有。
第七条 松脂采集实行年度采集许可制度,采集单位应当在采集所在地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集许可证后,方能进行松脂采集。
第八条 办理松脂采集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 在本市有固定的加工生产场所,并具备一定的加工能力;
(三) 具备一定数量经培训合格具有采脂专业技术的人员;
(四) 上年度无违规采脂行为的。
第九条 办理采集许可证应具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林木采集申请表;
(二) 交纳育林基金的票据;
(三) 与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签订的补偿协议或合同。
第十条 实施采脂作业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单位、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三方应现场划拨采脂区域,采集时间、单位、区域、数量应当在采脂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采集单位应按照《林业部松脂采集规程》的要求,对采脂工人进行技术培训,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方能采脂。
第十二条 松脂采集生产企业应按季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松脂采集加工情况。
第十三条 对违法、违规采集松脂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问题由攀枝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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