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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3-18
【生效日期】1982-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严禁进口、复印、销售、播放反动黄色
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的通知
(1982年3月18日川委发〔1982〕21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发出了关于严禁进口、复制、销售、播放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即中发〔1982〕15号文件。)这是反对资产阶级思想腐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措施。近年来,海外不少黄色下流甚至反动的录音录像制品(主要是盒式有声录音带和录像带)通过多种渠道流入我省。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复制、转录、销售和播放,造成严重后果。为了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这一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对反动黄色下流的录音录像制品在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中的巨大腐蚀作用和所造成的危害有足够的认识,把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抓住重点,组织好传达。各地必须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在干部、职工传达学习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向群众宣传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重点是抓好机关、厂矿、学校、科研单位和城镇街道。当前要结合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使全体干部和群众了解中央和国务院规定的主要内容,作到认真遵守,并制定必要的督促、检查措施。所有的国家干部,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要起带头和表率作用。
三、各地接到中央文件和本通知后,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必要的力量,对本地区这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证中央和国务院规定的切实执行。
四、在严禁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同时,要继续抓好查禁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制品的工作,决不让这些资产阶级的腐蚀剂恶毒来毒害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对于违反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和违反中央宣传部和公安部等八单位去年四月“关于查禁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物品的通知”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予以消磁、销毁、封存、没收、罚款、取缔、行政党纪处分,直至依法惩办。
五、对中央和国务院规定的执行情况,请各市、地、州委在五月中旬前报告省委,以便综合上报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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