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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4]108号
【发布日期】1994-11-09
【生效日期】1994-1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
各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川办发〔1994〕10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84号,已同时翻印下发),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近两年来举办各种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班、研讨班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举办过哪些培训班、研讨班,办班的单位有无办学的资格条件,办班的学员对象、教学内容、教材、师资、教学质量、效益评估、教学管理和经费来源及其收支情况等。清理检查的重点是非计划、非指令性办班的情况。清理检查中要注意清查有无乱办班、乱收费、滥发证和利用办班搞不正之风的情况。要实事求是地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吸取经验教训,并按反腐倡廉的要求,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予以批评教育。对个别问题严重、性质恶劣的要依照法纪严肃处理。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要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对各类短期培训班、研讨班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各类人员短期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各地各部门要将清理检查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1995年2月底前上报省人事厅汇总,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加强各类短期培训班管理的具体措施。
三、加强办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从现在起,省政府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办班实行归口管理,严格审批备案制度,以加强工作指导和财务监督,使各种办班真正做到按实际需要,讲求实效,符合规定,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今后,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的短训班、研讨班,一律归口由省人事厅负责进行规划、协调、审批、备案和监督检查,并按年度向省政府报告有关开展短期培训工作的情况。短期培训办班的具体审批备案等管理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培训,必须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并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任何团体、个人都不得擅自组织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培训。
五、要将指令性培训计划任务办班与非指令性计划任务办班区别开来。各部门为完成指令性培训计划任务的办班,应有正常经费来源,不得摊派或转嫁负担。非指令性培训计划任务的办班,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无论指令性、非指令性办班,确需收费的,要按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财务管理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六、要坚决纠正和防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现象。对非指令性培训的办班,要从严控制。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举办非指令性计划任务培训班的,应报短期培训工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举办。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培训、研讨等活动。对违反规定,假借国家行政机关名义办班搞不正之风的,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市、地、州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对加强办班工作领导和管理的办法,确保办班的正常开展。
八、在贯彻本通知精神,进行清理检查以及开展办班工作中有何经验、问题、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告知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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