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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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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委、成都市工商局关于发布《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科技开发经营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3/82106

  【发布文号】成科字[88]第40号

  【发布日期】1988-03-26

  【生效日期】1988-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发布《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           科技开发经营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科字(88)第40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阅览室建立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以下简称科密区)。在南郊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在东郊建立电子技术开发小区。为了加强对科密区科技开发经营机构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我们制定了《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科技开发经营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       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科技开发经营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一、为了充分发挥成都地区的科技优势,特别是南郊及东郊科技密集开发小区的科技优势,促进我市科技、经济与社会的更快发展,保障各类科技机构的合法经营与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官助民办、以群为主”或其它形式进入成都科技密集开发区,特别是南郊和东瘾的各类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销售、 服务的科研生产经营服务机构。

 三、凡在我市科密区开办的上述科技开发经营机构,应向所在政府的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批准并授予“资格审查批准书”的,按照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工原则,分别向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经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授予“资格审查批准书”的,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四、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上述科技开发经营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成为合法的科技经济实体,即可营业。

 五、开办科技开发经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科研、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科技开发经营机构应主要从事科研、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出口、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可以兼营其它与主营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业务,但不得从事纯商业活动);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

  3、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必须的技术设施和技术条件;

  5、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六、科技开发经营机构申请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科委授予的“资格审查批准书”和该机构主管部门批准的申报文件;

  2、组织章程;

  3、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技术条件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6、登记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七、经核准登记注册的科技开发经营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责盈亏,并以经营管理或归其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八、科技开发经营机构的分立、合并、迁移、经营范围的变更,应当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九、科技开发经营机构资不抵债,宣告破产的,比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办理。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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