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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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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关于抓紧清理企业 税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4]157号

  【发布日期】1994-11-10

  【生效日期】1994-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紧急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川府发〔1994〕157号)  今年以来全省欠税数额逐月上升。据省国税局9月份月报统计,全省欠税额11.69亿元,9月末两税欠税额高达10亿元,其中欠增值税7亿元,欠消费税3亿元。这不仅影响省财政预算任务的完成,而且影响中央“两税”收入任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紧急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89号,已翻印下发),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清理欠税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欠税不仅是一个财政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领导要把清理欠税工作作为当前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来抓,要成立清理欠税的专门机构(临时),财政、税务、银行、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欠税进行认真清理,千方百计把该收的税都及时足额地收上来。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欠税计划,层层落实清理欠税目标。各级政府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关于清理欠税情况的汇报,实行每月清欠目标考核制度并采用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保证应交税款特别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及时入库。

 三、建立清理欠税跟踪反馈制度。从十一月起,各市、地、州财政、税务部门要按月向省财政、税务部门报送清理欠税情况月报表,既要有数字,又要有分析。清理欠税的地区要在十一月中旬向省财政厅报送清理欠税项目和计划。省政府将同时派遣检查组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清理欠税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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