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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2-27
【生效日期】1989-0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集资管理的通知
(1989年2月27日) 为了调整经济结构和信贷结构,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把资金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行业和人民生活必需品、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和收购,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必须加强对社会集资的管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发行国家债券,是筹措重点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顾全大局,努力组织完成国家今年发行的各种债券的发行认购任务。在完成国家债券的发行认购任务以前,各地、各企业不准发行债券或以任何名义集资搞固定资产投资。国家债券发行任务完成以后,对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规定的企业集资,也必须纳入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下达的社会集资规模计划以内,并由各级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权限内批准发行。
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社会福利基金奖券和省政府批准发行的四川省体育基金奖券,可按批准的章程、额度继续发行。各地未经省政府批准发行的其他“基金奖券”,要立即停止发售;已经搞了的,所有募捐款项全部由当地政府监督使用。今后,凡未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一律不准发行各种“基金奖券”。
三、企业确因生产流通所需的流动资金,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发行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融资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必须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有关资料,各级人民银行要按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企业一次发行融资券500万元及其以下的,由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审核后报市、地、州人民银行批准,并报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备案;发行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州人民银行审核后报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批准。其所筹资金只能按批准用途使用,严禁挪用,更不准转为固定资产投资。
四、企业集资必须符合规范化要求。企业所有的集资,均应采取股票或债券的形式。坚持股票、债券规范化,股票不能还本,债券不能分红。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债券、股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报人民银行审批,经批准后,票券必须到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制。发行时,代理发售的金融机构应签注印章。
五、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集资的监督、检查。作为金融管理主管机关的人民银行,对社会集资活动,无论企业是在内部集资,还是向社会公开的集资,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集资,都要加强引导和管理。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进行集资活动的,在集资中强行摊派的,票券样张未经人民银行审核同意的,不按人民银行批准的数额、利率、期限进行集资的,以及将筹集的资金挪作它用的企业,人民银行应责令其停止集资活动。对拒不执行的,人民银行可视其情节,给予冻结所筹资金,通知其开户银行停止对其贷款和处以罚款的处罚。对金融机构擅自代理企业进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集资发行与兑付事宜的,人民银行可令其停止代理;拒不执行的,可视其情节,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通过引导和管理,使集资活动变成有组织、有计划的经济活动,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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