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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6-13
【生效日期】1982-06-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的通知
(1982年6月13日川府发〔1982〕101号)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已印发到县级单位,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
当前,乱砍滥伐国家和集体的林木,哄抢油田、地质、建筑工地的物资,侵占集体土地建房,侵占交通要道和公共场地建造违章建筑等歪风,在我省有的地方是比较严重的,破坏矿产资源,哄抢木材的案件,有的长期得不到解决。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情况,在有的地段仍时有发生,这类不法行为,有不少是在一些干部的纵容、支持和带头下干的,也有的是企业的职工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干的,甚至有的是基层组织唆使一些群众干的。为了迅速制止这股歪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国务院《决定》,充分认识哄抢、侵占和破坏国家、集体资财歪风的危害性,坚决克服熟视无睹、无动于衷的麻痹态度,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向群众宣传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增强群众热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利益、支持国家建设的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坚决同这类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对已经发生的哄抢、侵占和破坏国家、集体资财的案件,特别是那些长期未处理下去的重要案件,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认真加以清理,逐案清查,区别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的政策,分别予以严肃处理,对一般参与哄抢、侵占国家和集体资财的人,要批评教育追回公物,原物已消耗的要折价赔偿,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便宜,对那些参与、纵容和支持哄抢、侵占国家资财而触犯了刑律的干部,要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从严处理。对少数唆使群众闹事,带头哄抢、侵占和破坏国家资财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惩处,坚决打击,并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公开审判,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
三、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关于制止哄抢、侵占和破坏国家资财方面的法令、决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当前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措施,作出具体部署,争取在短期内坚决刹住这股歪风,并于八月底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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