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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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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1-14

  【生效日期】1986-0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方案

(1986年1月14日川府发〔1986〕14号)  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是现代文明的基础和标志,是关系民族素质提高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中共中央决定,要用最大的努力,积极地、有步骤地予以实施。根据中央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规划目标

  1.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省二百一十四个县(市、区)分为四类(详见附表)。

  一类:占全省人口百分之十九点七的城市市区和少数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县(市、区)。这类地区已经或即将基本普及小学教育,初中也有相当发展,应抓紧普及初中教育,争取在一九九0年左右基本实现。

  二类:占全省人口百分之五十六占九的盆地腹心地带的县(市、区)。这类地区小学教育可在一九八七年前基本普及。应在此基础上,积极准备条件,逐步发展初中教育,争取一九九五年左右实现基本普及。

  三类:占全省人口百分之十四点六的盆周山区县。这类地区,应在一九九0年前后基本普及小学教育,逐步创造条件,争取在二000年左右基本普及初中教育。

  四类:占全省人口百分之八点八的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特别贫困的高寒山区。这类地区,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采取各种形式,扎扎实实地进行不同程度的普及基础教育的工作。有条件的县应争取在二000年左右基本普及小学教育,并在县城和少数交通方便、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普及初中。

  2.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首先要保证质量,不能攀比速度。无论哪一类地区都应在扎扎实实普及小学教育的基础上,循序渐进,逐步普及初中教育。发展初中教育,原则上应以扩建和新建乡的单设初中为主,逐步形成村有小学、乡有中心小学和单设初中的合理布局。坚决防止挤占乡中心小学办初中,把乡中心小学往村放,小学骨干教师往初中拨等削弱小学的办法来发展和普及初中,造成中小学教育质量普遍下降的恶果。有的地方经过积极努力,不能按照规划达到普及的基本要求,宁可适当推迟普及时间,也不要降格以求。

  “七五”期间,小学毕业生人数将有二至三个高峰年,因此初中的发展,要瞻前顾后,以正常情况下普及初中应当达到的在校生规模,作为安排年度招生计划的依据,做到招生数逐年稳步增长。小学毕业生的高峰期,允许小学毕业生的升学比例向下浮动,防止大起大落。

  3.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要坚持统一性与多样性结合的原则,全省的基本学制为小学六年、初中三年。办学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全日制、半日制并举,在农村还可以举办不同形式的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在普通初中附设职业技术教育班。教学要求允许有所差别,除执行全国统一的教学计划外,对一些条件困难的农村初中,由省拟订另一类教学计划,适当降低教学要求,以利于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在此基础上,应逐步向统一的质量要求过渡,不断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水平。

  4.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改革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和考试制度,减速轻学生负担,重视培养能力,发展智力,使学生在品德、智能、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二、基本要求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即七至十六周岁(或六至十五周岁)的儿童、青少年都必须依法接受小学和初级中等教育。

  根据我省各地自然条件、经济、教育基础差异很大的状况,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也应有所不同。在现阶段,对普及小学教育的基本要求,仍按省教育厅川教初字〔1983〕第2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普及初中教育的基本要求,作如下暂行规定:

  1.普及标准

  (1)小学毕业生升学率:一类地区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二类地区百分之九十二以上,三类地区百分之九十以上,四类地区百分之九十左右。小学毕业生升学率,是指小学毕业生升入各类初中人数占当年小学毕业生总数的百分比。

  (2)在校学生的年巩固率:一类地区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二类地区百分之九十二以上,三类地区百分之九十以上,四类地区百分之九十五左右。在校学生的年巩固率,是指上学年未学生数占上学年初学生数的百分比。

  (3)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一类地区百分之九十以上,二类地区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三类地区百分之八十以上,四类地区百分之七十五左右。毕业率,是指应届实际毕业生数占应届毕业班常年未学生总数的百分比。

  (4)初中教育的普及率:在现阶段,暂按十六周岁一个年龄中受过或正在接受各类初中教育的人数与这个年龄总人数的百分比计算。一类地区百分之八十五左右,二类地区百分之八十左右,三类地区百分之七十五左右,四类地区百分之七十左右。

  2.校舍、设备

  在“一无两有”(即“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的基础上,还应做到:

  (1)有必要的实验室、图书室和运动场地;

  (2)有必要的教学实验仪器、图书资料、体育器材;

  (3)教师住宅,住校生宿舍和必需的生活设施基本解决。

 三、师资

  有一支合格而稳定的、有足够数量的师资队伍,是实施义务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水平的根本大计。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尤其是初中教师队伍的现状是数量不足,素质不高,学科不配套,队伍不够稳定,必须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1.关于新师资培养。根据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从一九八五年起到本世纪末的十六年间要求补充初中新师资七万三千一百人(按每班编制二点四人计算)到八万三千六百人(按每班编制二点六人计算),平均每年需要补充初中新师资四千六百人到五千二百人。其中前六年需要补充新师资三万五千九百人到四万七千七百人,平均每年需要补充初中新师资六千人到八千人,要采取多种办法培养解决。

  (1)发展和加强高等师范教育,这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提供合格的初中新师资的主要途径。师范专科学校要全力以赴培养初中教师,师范大学和师范学院以及其它大学都要从实际出发,挖掘潜力,举办以培养初中短缺学科教师为主的两年制专科班,为普及初中贡献力量。师专和其它大专院校举办的师资班,均作为国家指令性计划,扩大定向到县的招生比例,毕业学生全部分配到初中任教,不得层层截留。

  (2)通过函授、电大或自学考试取得专科以上学历的民办教师和社会青年,逐步由省和各地安排专项指标,转为或吸收为公办教师,其中有的可以在小学任教,有的可以调到初中任教。

  (3)动员一部分达到退休年龄,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初中教师,缓退三至五年,继续任教。

  (4)“七五”期间为了解决新师资来源的年度和地区上存在供需不平衡,边远山区初中教师缺额大、不配套等问题,除了从根本上抓好高校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外,少数条件好的教育学院,经省教育领导小组批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急需的初中新师资。 

小学教育方面,全省小学教师尚缺编九万人,现有教师中还有一部分人教学存在较大困难。今后学龄儿童将逐步减少,但教学班和教师的数量不会有大的减少。为了补充足够数量的合格的小学新师资,“七五”期间中师招生由一万七千人扩大为二万人。

  2.关于在职教师培训提高。一九八四年,全省中、小学教师已达到规定的学历水平的,高中占百分之五十三,初中占百分之二十一点四,小学占百分之五十六点九,现有教师中还有一部分不胜任教学,培训任务十分繁重,必须努力搞好省、市、地、州教育学院、广播教育学校、省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和县教师进修学校的培训工作和有关建设,充实教学人员,增加教学设施,以适应培训任务的需要。教师培训以在职进修为主,离职培训为辅,通过多种途径,争取在五年或更长一些时间内使绝大多数教师能够胜任教学工作。高中教师的培训,主要由省统一规划和组织,初中教师的培训主要由市、地、州统一规划和组织,小学教师的培训主要由市、地、州、县(市、区)组织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书;不合格者,要调整到其它工作岗位。今后,只有具备合格学历或有考核合格证书的,才能任教。

  3.关于稳定教师队伍。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提高中、小学教师和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按照有关政策尽力帮助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家属农转非、子女就业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继续解决好落实政策中的遗留问题。严肃住址地处理侮辱打骂教师的事件。各级领导要从政治上关心教师,和教师交朋友,做教师的知心人,多为教师办实事、办好事,鼓励他们终身从事教育事业。要采取特殊政策鼓励教师到条件艰苦的边远山区和民族地区任都。坚决制止采取“几不要”的手段乱挖在职中、小学教师以及在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中,不按计划办事,任意截留,“高价”拉人等错误作法。

 四、经费

  1.基本建设投资。在城镇,凡国家举办的中小学,其校舍新建、扩建、改建所需基建投资,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列入当地基本建设计划。城市的建设规划,应包括中小学教育设施,所需投资列入总的基建设投资中。农村乡以下中小学校舍建设投资,原则上由乡(镇)、村自筹,国家对贫困地区给以适当补助。农村集镇建设规划也应包括义务教育设施,所需资金应包括在集镇建设投资中。省、市、地、州、县都要从地方机动财力中增拨专项补助,用于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的建设。

  2.教育事业经费。按照中央《决定》精神,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解决。(1)国拨教育经费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也要逐步增长,各地必须保证,不得扣减或挪用。(2)地方机动财力、城市维护费和各种附加,以及中央拨发的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少数民族实例费等,应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拨给教育使用。(3)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在中央统一规定下达前,农村按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85〕第188号文《关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办理;城市仍暂按1983年川府发207号文件和1984年川府办58号补充通知执行。(4)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资助学。(5)学校积极开展勤工助学,其收入按规定比例用于办学。

  要严格控制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减轻学校的经济负担。

 五、领导管理

  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是发展和加强基础教育的一项重要的历史性任务。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是发展教育事业,改革教育体制的基础一环。各级政府都要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以极大的努力,像抓好经济工作那样抓好教育工作。

  1.各级政府要按照区别要求,分类指导的原则,继续实施普及小学教育的规划,抓紧制订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县的规划要落实到乡,并努力加以实现。

  2.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必须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各级政府应当把这项工作作为重点之一。县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县、乡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各级的权限和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普及任务如期实现。

  3.建立检查验收制度。今后,每年对申报达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要求的地方,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发给证书。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奖励。

  

 附:  四川省各县(市、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分类规划表

                              单位:万人

──┬───┬────────────────────────────────

  │   │          类           别

  │ 县  ├───────┬───────┬───────┬────────

地 │   │   一类   │  二  类  │  三  类  │ 四     类

  │   │(一九九0年 │(一九九五年 │(二000年 │(二000年左右

  │ 数  │       │       │       │普及小学教育,并

区 │   │左右基本实现)│左右基本实现)│左右基本实现)│在县城和少数发达

  │   │       │       │       │的乡镇普及初中教

  │   │       │       │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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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214│40县占总人口│80县占总人口│37县占总人口│57县占人口数

合计│   │数的19.7%│数的56.9%│数的14.6%│的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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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 县  │  10 县  │       │

  │   ├───────┼───────┼───────┼────────

成 │   │东城区 西城区│龙泉区 金 堂│       │

都 │   │金牛区 温 江│双 流 灌 县│       │

市 │ 17 │郫 县 新 都│彭 县 大 邑│       │

  │   │青白江    │邛 崃 蒲 江│       │

  │   │       │崇 庆 新 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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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2县  │   9县  │       │

  │   ├───────┼───────┼───────┼────────

重 │   │市中区 大渡口│南 桐 綦 江│       │

庆 │   │沙坪坝 江北区│江 北 潼 南│       │

市 │   │九龙坡 南岸区│铜 梁 永 川│       │

  │   │北碚区 双 桥│大 足 荣 昌│       │

  │   │长 寿 巴 县│璧 山    │       │

  │   │江 津 合 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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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   │   3县   │   3县   │       │

贡 │ 6  ├───────┼───────┼───────┼────────

市 │   │自井区 贡井区│富 顺 荣 县│       │

  │   │大安区    │沿滩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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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 │   │   1县   │   1县   │   2县  │    1县

口 │ 5  ├───────┼───────┼───────┼────────

市 │   │东 区    │西 区    │仁 和 米 易│ 盐 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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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 │   │   1县  │   2县  │    1县  │      1县

州 │ 6  ├───────┼───────┼───────┼────────

市 │   │市中区    │合 江 纳 溪│ 叙 永    │ 古  蔺

  │   │       │泸 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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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   │    4县  │    1县  │       │

阳 │ 5  ├───────┼───────┼───────┼────────

市 │   │德 阳 什 邡│中 江    │       │

  │   │广 汉 绵 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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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   │       │   2县   │   3县   │

元 │ 5  ├───────┼───────┼───────┼────────

市 │   │       │市中区 剑 阁│旺 苍 青 川│

  │   │       │       │苍 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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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县   │   8县   │       │

内 │   ├───────┼───────┼───────┼────────

江 │   │市中区    │资 中 资 阳│       │

市 │ 9  │       │简 阳 威 远│       │

  │   │       │隆 昌 内 江│       │

  │   │       │安 岳 乐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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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县   │   10县  │  1县   │  3县

乐 │   ├───────┼───────┼───────┼────────

  │   │市中区 丹 棱│仁 寿 眉 山│ 金口河区   │马 边  峨 边

山 │17 │彭 山    │犍 为 井 研│       │

  │   │       │峨 眉 洪 雅│       │沐 川

市 │   │       │青 神 沙湾区│       │

  │   │       │夹 江 五通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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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 │   │   2县   │   4县   │   2县   │

阳 │ 8  ├───────┼───────┼───────┼────────

市 │   │市中区 江 油│三 台 盐 亭│平 武 北 川│

  │   │       │梓 潼 安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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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 │   │   1县   │   5县   │       │

宁 │ 3  ├───────┼───────┼───────┼────────

市 │   │射 洪    │市中区 蓬 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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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县   │   3县   │   3县   │   3县

涪陵│10 ├───────┼───────┼───────┼────────

地区│   │垫 江    │涪 陵 南 川│石 柱 酉 阳│武 阳 彭 水

  │   │       │丰 都    │秀 山    │黔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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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县   │   4县   │   2县   │   3县

万县│10 ├───────┼───────┼───────┼────────

地区│   │万县市    │梁 平 万 县│云 阳 奉 节│巫 山 巫 溪

  │   │       │开 县 忠 县│       │城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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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县   │   6县   │   1县

  │   ├───────┼───────┼───────┼────────

宜宾│10 │       │宜宾市 南 溪│宜宾县 兴 文│屏 山

地区│   │       │江 安    │高 县 珙 县│

  │   │       │       │筠 连 长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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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县   │   9县   │   2县   │

  │   ├───────┼───────┼───────┼────────

  │   │南充市    │南充县 岳 池│南 部 仪 陇│

  │   │       │营 山 广 安│       │

南充│12 │       │蓬 安 武 胜│       │

地区│   │       │西 充 阆 中│       │

  │   │       │华 蓥    │       │

──┼───┼───────┼───────┼───────┼────────

  │   │   2县   │   5县   │   3县   │   1县

  │   ├───────┼───────┼───────┼────────

达县│13 │达县市 大 竹│达 县 巴 中│宣 汉 平 昌│南江 万源 通江

地区│   │       │邻 水 渠 县│白 沙    │

  │   │       │开 江    │       │

──┼───┼───────┼───────┼───────┼────────

  │   │       │   2县   │   5县   │   1县

  │   ├───────┼───────┼───────┼────────

雅安│ 8  │       │雅 安 名 山│荥 经 汉 源│宝 兴

地区│   │       │       │石 棉 芦 山│

  │   │       │       │天 全    │

──┼───┼───────┼───────┼───────┼────────

  │   │       │       │   1县  │   12县

  │   ├───────┼───────┼───────┼────────

阿 │   │       │       │汶 川    │马尔康 理县 茂

坝 │13 │       │       │       │汶 黑 水 松潘

州 │   │       │       │       │南坪 小 金 红

  │   │       │       │       │原 阿坝 若尔盖

  │   │       │       │       │金川 壤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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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县   │   17县

  │   ├───────┼───────┼───────┼────────

甘 │   │       │       │泸 定    │康定 丹巴 九龙

孜 │   │       │       │       │道孚 炉霍 色达

州 │18 │       │       │       │甘孜 新龙 白玉

  │   │       │       │       │德格 石渠 雅江

  │   │       │       │       │理塘 巴塘乡城

  │   │       │       │       │稻城 得荣

──┼───┼───────┼───────┼───────┼────────

  │   │       │   1县   │   5县   │    12县

凉 │   ├───────┼───────┼───────┼────────

山 │   │       │西昌市    │西 昌 德 昌│会东 越西 喜德

州 │18 │       │       │会 理 冕 宁│雷波 甘洛 普格

  │   │       │       │宁 南    │昭觉 布拖 美姑

  │   │       │       │       │金阳 盐源 木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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