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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4]189号
【发布日期】1994-12-30
【生效日期】1994-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以工代赈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川府发〔1994〕189号)
以工代赈扶贫工作在我省开展十年来,成效显著。为进一步搞好以工代赈工作,打好我省“七一一八”扶贫攻坚战,现就以工代赈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以工代赈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帮助贫困地区加强交通、水利、农业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变“输血”为“造血”,促进经济发展,加快脱贫致富步伐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国家对贫困地区的无偿投入,体现了党和国家的关怀。农民通过劳动,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又得到实惠,达到以工代赈的目的。以工代赈除国家安排的实物投资外,国家计委要求地方(省和市地州县)应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以保证以工代赈工程的顺利进行。各级以工代赈办公室和其他单位不得在以工代赈投资中提取“项目前期费”、“回收资金”、“发展基金”、“管理费”等任何费用,已提取的,应限期如数归还工程部门,工程部门有权拒绝交纳上述费用。以工代赈办公室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或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从同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中少量提取。我省以前发出的文件,如有与本条规定不相符的,停止执行,以本条规定为准。
二、从1993年开始实施的第六批以工代赈,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允许省工程主管部门在经过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同意后,对有条件的项目,先进行以工代赈有偿使用的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在面上推广。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防止偏差,各市、地、州、县和各部门未经省以工代赈办公室批准,不得自行决定进行以工代赈投资有偿使用试点。省级主管部门拟进行的有偿使用试点,应先将试点方案、管理办法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批准后才能实现。
三、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第七批以工代赈主要用于修筑公路及解决人畜饮水困难。要重点修筑县乡之间的公路和通往商品产地、集贸市场以及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
四、各有关银行,应坚持按省上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各期以工代赈核销计划执行。实物金额核销计划应经有关县兴办以工代赈工程的主管部门核实签章后,才能在当地县级银行核销,不得集中在市、地、州统一核销。
五、以工代赈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用实物支付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民工的劳务报酬。在用工业品开展以工代赈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任何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得将实物形态的以工代赈资金(以工代赈专用购货券),直接到银行转化为货币形态的资金,改变其实物投资的性质”的规定,不准工程部门用工业券从银行和商品供应部门串换现金;在用粮食开展以工代赈时,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3〕92号《关于以工代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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