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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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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关于 快城镇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委发[2000]24号

  【发布日期】2000-05-19

  【生效日期】2000-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城镇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二000年五月十九日川委发〔2000〕24号)  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加快建设这个体系是深化改革、稳定社会、治国安邦的根本大计,关系全局,意义重大,刻不容缓。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我省城镇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一)基本养老保险要在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将所有应该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纳入覆盖范围,尽快实现全覆盖。当前重点要做好集体、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劳动保障、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在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中强制推行养老保险。

  要积极做好国家移交地方的行业统筹企业在费率水平、养老金待遇水平与地方水平的平衡衔接与过渡工作。研究制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办法,规范补充养老保险行为。对转制企业职工与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要及时予以接续。建立健全统一费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使用基金的较为规范的省级统筹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办法。省、市(地、州)两级都要建立养老金调剂制度,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养老金发放。

  (二)抓好失业保险扩面工作,重点抓好事业单位参保,尽快实现全覆盖。建立单位、个人和政府三方负担失业保险费机制,确保失业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落实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经费补贴,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功能,形成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相结合的失业保险机制。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再就业培训工作。要研究改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办法,逐步使下岗职工由现在先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向直接享受失业保险。对于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享受失业保险。

  (三)积极稳妥地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力争今年底前70%以上的统筹地区启动运行,并逐步规范和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审定工作。要在完善政策、健全管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费用支付办法和控制办法,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的能力。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同时,逐步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发展商业医疗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四)逐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规范行业差别费率。

  (五)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规范生育保险政策,扩大覆盖范围,年内完成《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的覆盖任务。

  (六)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逐步把最低生活保障扩大到全体非农业人口。要把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保障标准调整、运行程序和监管机制等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积极落实各项配套措施,解决低保对象子女入学、就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

 二、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执法力度,扩大筹资渠道,提高社会保障基金支付能力

  (一)严格依法征缴,切实解决收缴难的问题。

  1、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社会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企业和职工的参保和缴费意识,增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为参保单位登记、缴费提供方便。

  2、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征缴,“两金”征缴率达到90%以上。所有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都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加大追缴力度,督促制定清缴计划,尽快回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颁布后发生的拖欠要加收滞纳金。对其中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的单位,要采取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单位负责人不能评劳模、不准出国、不准购买小汽车等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促其缴纳。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和重点欠费企业的专项审计,对故意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曝光。

  3、破产企业在进行清算时,应按《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用破产财产处置收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4、企业、社会和各级财政要按“三三制”原则,筹集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的代缴。

  5、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下岗的革命伤残军人护理费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做到制度到位、资金到帐、保障到人。

  6、要落实好退役士兵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非个人原因未得到安置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积极开拓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

  1、建立社会保障国家预算,增加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财政预算要适当调整支出结构,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超收的部分应用一定比例充实社会保障资金,以确保基金养老金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留缺口。

  2、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经同级财政批准,可将国有企业被兼并和改制时国有净资产变现收入按规定用于安置职工等支出后,余下部分用于充实社会保险基金。具体办法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

  (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统一监督管理。

  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督、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制度,形成行政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完善。要加大对以前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回收力度,对新发生的挤占挪用案件要从严处理。

 三、加快社会化管理步伐,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一)尽快实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要严格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全收全支、收支两条线的结算方式,不再实行差额拨付方式。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如银行、邮局)发放,改变由企业发放的做法。各地要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确保今年底社会化发放达到80%。全面实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办法。

  (二)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不断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各级财政要对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地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查询服务等,都要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逐步实现全省联网,为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实行现代化管理打好基础。

  (三)要高度重视和发挥城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组织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建立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中,必须大力加强这些基层组织的干部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服务功能,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当前要积极开展对离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服务的试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抓紧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包括社会化管理服务规程、社区服务工作目标、管理制度以及离退休人员自我管理组织的制度等,尽快实现管理服务社会化。要把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任务落到实处,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一个困难家庭和居民。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一)全省县以上各级政府要理顺、健全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体制,实现行政管理、基金经办、监督检查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综合管理水平。

  (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认真抓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的具体问题,要充实人员,保证工作经费,以适应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

 五、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一)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争取在2005年前全省社会保险各个险种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都有地方法规出台,辅之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配套,为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察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要强化监察执法职能,建立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要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专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检查以及年度检查等多种形式,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严肃查处各种违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行政争议处理制度,认真清理、废止过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把劳动者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

  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加强领导,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为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各地必须下最大的决心,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齐心协力,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步伐,为把我省的经济体制改革推向前进,使我省经济在西部大开发中实现跨越式发展作出贡献。当前,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一把手要直接负责,经常了解“两个确保”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劳动保障、经贸、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加强工作交流和协调。对今年新发生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未按规定发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各地要尽快予以补发,对今后因工作不力而再度发生此类问题的地区,要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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