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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8-01
【生效日期】1994-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抗旱服务组织管理办法 (试行)
(四川省财政厅、水电厅、1994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建立抗旱服务体系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抗旱工作的规范化,促进抗旱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设在水利部门的抗旱服务组织,以防旱抗旱服务为宗旨,坚持以抗旱服务为主,积极开展综合经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水利部门建立的抗旱服务组织。
第二章 抗旱服务组织的建立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情况作出建立抗旱服务组织的规划方案。
第五条 各县(市、区)申请建立抗旱服务组织,由县水电、财政局提出规划方案,经县政府同意,报市(地、州)水电、财政局审查,择优向省水电、财政厅推荐。
第六条 基层抗旱服务队由县(市、区)为主体组建,受县及县以上水行政部门领导。
第七条 申报建立抗旱服务队的内容包括:1.组建形式(县队或片区队个数及人员组成);2.开展的服务项目;3.设备选型、购置计划;4.效益测算(社会效益和自身经济效益)。
第八条 已建抗旱服务组织的县(市、区)需扩大规模的,仍按第四条至第七条程序办理。
第九条 抗旱服务队要积极开展防旱抗旱工作,做好服务效益的统计及汇报。省上将按“四川省防冒抗旱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抗旱服务队的管理
第十条 抗旱服务队一般不新增人员编制,其队长、会计、出纳、保管人员从水电系统现有人员中调剂。其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 抗旱服务队的机具设备按国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产权属县一级水利部门。由县水电局逐机进行登记、建档。实行统一管理、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 抗旱服务队要建立机具运行维修、养护、保管制度,使机具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三条 非抗旱期间,服务队要利用抗旱机具设备积极开展综合经营,增加经济收入,把抗旱服务队办成有实力的服务实体。
第四章 抗旱服务组织的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经省批准的抗旱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县,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市(地、州)、县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抗旱服务队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五条 抗旱服务组织的资金安排,由县水电、财政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市(地、州)水电、财政局审定后执行,并报省水电、财政厅备查。
第十六条 国家对抗旱服务组织的投资主要用于购置小型移动式抗旱机具、维修工具,形成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抗旱服务队的财务应单独建帐,要做好成本核算,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其收入主要用于巩固和发展抗旱服务队,增强服务功能,为抗旱服务。
第十八条 为使国有固定资产保值、增值,抗旱服务队的机具、设备应按规定提取折旧费,专户储存,只能用于机具的更新,不得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地、州)及县级水利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抄省财政厅、水电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四川省水利电力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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