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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8]81号
【发布日期】1998-12-04
【生效日期】1998-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滥采乱挖矿山
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川府发〔1998〕81号) 近年来,我省长江上游一些地方无证开采或未作环境影响评价即滥采乱挖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今年长江遭受特大洪灾后,国家保护天然林工程已率先在我省启动。为配合这一工程的顺利实施,坚决制止滥采乱挖行为,切实加强对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的保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对矿山开采过程中,必须做到持证开采,坚决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各级政府近期要组织工商、消防、公安、环保、地矿、林业、农业、乡企和水电等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对那些无证开采、未作环境影响评价和无水土保持措施并已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小矿山必须坚决取缔或限期整改;对有开采证而未作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开发项目必须予以处罚并补作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具体检查办法由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对现有矿山开采进行清理整顿,坚决纠正无证开采和滥采乱挖行为。已开采的矿山必须按照“谁开发,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生态恢复和生态重建工程。对废石场、尾矿场和工程弃渣及废弃露天开矿矿址,必须有可行的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并进行复土、复绿或复垦,恢复生态,保持水土,保护生态环境。
三、对于矿山开采、水电水利建设、公路建设、铁路建设和开山取石等开发活动,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即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HJ/T19-1997》。
四、省环保部门和省水土保持部门要尽快制定出长江上游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土流失治理规划,使长江上游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切实保护并合理利用我省的矿产资源。同时,结合天然林保护工程,尽早恢复长江上游已遭破坏的生态环境。
五、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要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禁止滥采乱挖、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使我省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为综合整治长江流域作出贡献。
六、对那些在矿山开采、道路建设、水电开发等活动中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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