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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8-11
【生效日期】1997-08-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全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
(1997年8月11日川委办〔1997〕46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和全国一样,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迅速,这对促进全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规模数量增长过快,人员素质和管理工作跟不上,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而且影响了精神产品的质量,有的甚至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这一较为突出的“散、滥”现象,我省同样存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6年下发了《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决定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中存在的“散、滥”现象进行治理。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治理“散、滥”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增进效益”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实行综合治理,促进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业从扩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转变。各项治理措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作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利于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有利于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效益明显、富有活力的发展格局,促进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业进一步繁荣、健康发展。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治理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宽,矛盾较集中。在治理工作中要坚持“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分步到位,重在建制”的原则,既不要低估治理的难度,又不要丧失治理机遇;既要态度坚决,又要从实际出发,把工作做细;既要分级分部门负责,又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保证治理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治理的重点和要求
(一)报刊业治理的重点是:压缩公开出版的行业、社团报刊;取消、转化内部报刊;提高报刊质量,控制报刊总量,优化报刊结构;重新划分报刊发行管理类别,理顺管理关系,建立完善的报刊质量保障体系;整顿报刊发行秩序,做好党报党刊的发行工作。
(二)广播电视业治理的重点:解决擅自建台、重复建台和乱播滥放的问题。严格规范各类广播电视机构的审批和频率、频道的管理;合理调整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自办节目套数的设置,加强对国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播出和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的管理;加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广播电视全行业的管理,强化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非法设台建网、擅自增设自办节目套数、擅自改变发射台技术参数、乡镇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插播自办节目和私人承包经营广播电视台站及网络。
(三)图书出版业治理的重点:解决重复出版、超分工范围出版、买卖书号以及内容不健康、违反规定的图书和非法出版活动屡禁不止的现象和问题;控制品种增长和书号的总量;严格出版社专业分工和专项报批制度;规范并加强非正式图书出版的管理;对重大项目实行“出版资格认定制度”和三审人员资格认定;加强对进出口图书的管理,坚决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建立、健全确保图书出版正确方向的机制。
(四)音像业治理的重点:解决音像制品复制单位管理薄弱、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泛滥和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调整布局,调整结构,严格控制文艺类音像出版单位的发展,适当发展科技、少儿类;规范复制行业,打击非法出版和买卖版号;进一步规范进口音像制品及其经营;加强对光盘生产的管理。
治理工作总的要求是:公开出版、发行报刊的治理工作于今年12月基本结束,并用一年的时间予以巩固;内部报刊的治理分两批进行:市、地、州、县委(不含其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以及大专院校和大型企业主办的内部报刊暂时保留,第二批再行审理。其余内部报刊自1998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出版。广播电视业的治理今年重点抓好试点,再用一年的时间完成全省的治理。图书出版业今年着重治理重点出版社,再用一年的时间进行巩固和面上的治理。音像业的治理工作原则上于今年结束,并用一年的时间予以巩固。
三、加强领导,保证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治理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以省委副书记杨崇汇任组长,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席义方、副省长徐世群任副组长,省委副秘书长鄢正刚、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杜江、省政府副秘书长蒋明政、省新闻出版局局长李正培、省广播电视厅厅长李之侠、省科委副主任杨国安为成员的四川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地、州委、政府(行署)要根据省上统一部署,制定治理规划和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落实,共同完成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的治理任务。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治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要认真细致、协调一致地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同时要制定出报刊、广播电视、图书、音像等方面的具体管理方案,加强经常性的管理。文化、公安、邮电、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做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的治理工作。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这次治理中停办、撤并的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台(站)涉及的人员认真作好思想工作和有关善后工作,包括人员的安排、资产的清理等,保证全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治理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件:1.四川省报纸业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2.四川省期刊业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3.四川省广播电视业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4.四川省图书出版业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5.四川省音像业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 四川省报纸业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对公开发行报纸的治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纸予以停办:
1.严重违规,不服从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管理的;
2.严重背离办报宗旨、有偿新闻严重、内容格调低下的;
3.出卖版面、出卖刊号或变相出卖版面、刊号及其他严重违反报纸管理规定的;
4.“挂靠”办报、个人承包办报,或报社主管、主办单位不履行职责,或报社主要负责人不是主管、主办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的;
5.报纸平均期发量长期少于《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规定的最低发行量标准的。
(二)省级各部、委、厅、局、办原则上只允许保留一种专业行业报,已超过数量的或合并或停办。今后不再批办这类报纸。
(三)公安法制类报纸原则上全省只保留一种,即在现有此类报纸中择优保留一种或合并为一种,由省委政法委主管主办。
(四)内容雷同、结构重复、布局不合理的报纸只保留一种。
(五)对在这次治理工作中被压缩的公开发行的报纸,可出版至1997年12月31日。自1998年1月1日起,此类报纸不得再继续出版,各地印刷厂不得为其承印。
二、对内部报纸的治理
(一)取消内部报纸管理序列。内部报纸是指未编入国内统一刊号、持内部准印证的报纸。省级各部、委、厅、局、办,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川单位及各市、地、州、县所属的内部报纸,在1997年12月31日前一律停办或改出“内部资料”,其所持“四川省内部报纸准印证”于1997年12月31日前宣布作废。市、地、州、县委(不含其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以及大专院校和大型企业主办的内部报纸可暂保留,在1998年12月底前按有关规定完成治理任务。
(二)“内部资料”不列入报纸管理序列。内部资料印刷时要在明显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字样,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使用“××报”字样,不得收取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发行。内部资料纳入机关文件管理范畴,并遵守印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对于极少数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又符合全省报纸结构布局优化需要,主要为群众自费订阅的内部报纸,按控制公开发行报纸总量“停一办一”的原则,经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向国家新闻出版署转报申请“国内统一刊号”,此类被省确定为向国家申请公开发行刊号的内部报纸,可出版至第二批治理内部报纸时停刊。
(四)从1998年1月1日起公布停办的内部报纸不得再继续出版,各地印刷厂不得为其承印。
三、重新划分报纸发行管理类别
将原有“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的发行类别,改为“国内外发行”、“国内发行”和“省内发行”三种发行类别。
附件2: 四川省期刊业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对公开发行期刊的治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期刊,予以停办:
1.刊载有严重政治错误的文章或严重违背办刊宗旨,超越主办单位业务范围的;
2.内容格调低下,宣扬色情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经出版管理机关指出仍不改正的;
3.“挂靠”办刊或个人承包办刊,或主管、主办单位不履行职责,或刊社主要负责人不是主办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的;
4.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连续半年不出刊,或虽经批准,但半年后仍不能出刊的;
5.搞有偿新闻、出卖版面、买卖刊号或以《期刊登记证》出版图书的;
6.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自行设立记者站、办事处或建立社外编辑部及类似机构的;
7.期刊社主要负责人不符合《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要求的,或缺乏合格的编采人员,导致期刊质量低劣,在质量考评中,被评为三级期刊而又不改进的;
8.除学报、学术类期刊外,其他类期刊发行量不足1000份的;
9.同一刊名几种版本,内容可以合并的;或同类期刊品种过多、内容重复的;
10.不具备其他办刊条件的。
(二)大力压缩行业期刊。省级各部、委、厅、局、办用于指导工作的“行业期刊”,只保留一种,已保留正式报纸的原则上不再保留“行业期刊”,没有的不再批办。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办“行业期刊”。
(三)大力压缩社团期刊。经批准的省一级协会、学会,所办期刊内容相近或发行量较少的,要大力压缩或合并。没有的不再批办。
二、对内部期刊的治理
(一)取消内部期刊管理序列。省级各部、委、厅、局、办及市、地、州、县各部、委、局、办所办行业内部期刊一律停止出版。确因工作需要的,可改出机关“工作简报”,纳入机关文件资料管理序列。市、地、州、县党委、政府(行署)以及大专院校和大型企业主办的内部期刊,暂时保留,第二批再行审理。其余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学术社团主办的学术性内刊和文学类内刊,一律改出“内部资料”,并遵守印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内部资料”不列入期刊管理序列,仅限于学术社团、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内部交流信息、指导工作,不得收取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印制“内部资料”应在明显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字样,不得使用“××杂志”的字样。“内部资料”出版单张者,开张必须小于16开;“内部资料”用于内部交流时,邮电部门不给予印刷品收费待遇;工商部门不得办理以“内部资料”名称为经营实体的登记名称的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三)现有极少数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又符合全省期刊结构布局优化需要的内部期刊,在“停一办一”的原则下,经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可向国家新闻出版署转报,申请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序列。内部期刊转化工作做得好的市、地、州,在符合全省期刊业合理布局的前提下,今后优先考虑向国家新闻出版署转报申办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凡被省里确定为向国家申请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内部期刊,可出版至第二批清理时再行停刊。
三、科技类期刊的治理方案,由省科委根据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的治理要求,参照此方案的原则,商请省新闻出版局制定。
四、重新划分期刊发行管理类别。将原有“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的发行类别,改为“国内外发行”、“国内发行”和“省内发行”三种发行管理类别。
五、全省第一批清理的内部期刊的治理转化工作,在1997年12月前结束。从1998年1月1日起,所有转为“工作简报”和“内部资料”的内部期刊,原“四川省内部期刊准印证”一律作废,不再以期刊杂志形式出版。确定为第二批清理和经省上同意报转为公开发行的内部期刊,可继续办理1998年度的发送工作。正式期刊的治理工作,在1997年12月结束。自1998年1月1日起,停办期刊不得继续出版。
正式期刊治理结束后,将按照新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换发新的《期刊登记证》。
附件3: 四川省广播电视业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各类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站)、广播电视转播台(站)和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教育电视台(站),统一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广播电视转播台(站)以及在广播电视网上乱开前端,播放节目,凡已开办的,一律撤销。
广播电视系统需要设台而又具备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允许外资办台或与外资合作办台,严禁出租、出让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播出时段。
二、地区(州)所在地的县市以及市辖区不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区分市辖区承担着只管城市或既管城市又管农村和远郊区的不同情况,合理调整播出机构,确保党委、政府宣传工作的需要,确保广播与电视、城市与农村的共同繁荣与发展。
三、同一县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要合并为一座广播电视台,主要转播中央和省的广播电视节目,可开办一套广播节目和一套电视节目,自办少量当地新闻和专题节目,只能播出从广播电影电视部规定渠道购买、取得的影视文艺节目。
县台可以用无线和有线两种技术手段覆盖和传输节目,以扩大覆盖率。
四、地级、县级广播电视局要认真履行好行政管理、新闻宣传、事业建设三项职能,严格实行局管台的管理体制。
五、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站的建设和管理。乡镇站应按规定转播好上级台站节目和办好广播节目,电视差转台、转播台不得擅自插播自办节目,严禁收转境外节目。
各地要切实解决好乡镇电视差转台、转播台的日常经费,坚决杜绝以点歌、点播录像等为手段进行创收,对于屡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乡镇广播站、有线电视站(含网络)、电视差转台和转播台承包给私人经营管理。
六、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现有教育电视台进行检查评估,不具备条件的要予以撤销,或改为转播台。
县广播电视台应在有线电视系统中留有一个单独频道完整转播中国教育电视台的节目。今后不再批建县级教育电视台或教育电视收转站,已经省教委批准并经评估合格的县级教育电视台,要与县广播电视台合并,在其有线电视系统中开办教育节目频道。
教育电视台或教育频道不得播出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教育电视收转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已开办的应一律停办。
七、企事业有线电视台改为有线电视站,并按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划逐步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系统联网。企事业有线电视站应以转播为主,可自办少量本单位新闻和专题节目,不得自行播放电影、电视剧。
八、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调整后,变更、撤销原有有关台的呼号、建制和技术参数的,经省广播电视厅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九、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增加自办节目套数,须逐级上报,经省广播电视厅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在治理期间,不能增办新的节目套数。
十、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开办的各类专业台一律改称专业频道或第几套节目。
十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只能播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国际新闻和新华社总社播发的国际新闻电讯稿,严禁擅自播出从境外卫星收录或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国际新闻和国际时政专题节目,也不得将新华社的国际新闻电讯稿配以境外卫星电视图像播出。
十二、严禁各级电视播出、转播机构擅自购买解码器,严禁播出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引进的境外卫星电视加扰节目或开路节目。
十三、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每天所播出的每套节目中,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其中黄金时间(18点至22点)不得超过15%。
十四、加强对现有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从严审批新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发放的宏观规划和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督,逐步建立和实行法人代表上岗培训、制片人资格认证等制度。
十五、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的建设必须遵循“一城一网”和“广播电视共缆传输”的原则。共处同一城市的几级广播电视部门,应根据川府发〔1991〕156号文件精神,“从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事业建设,有利于宣传,有利于管理并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积极协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联网方案,逐步向“一城一网”过渡。
十六、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实行“独立成网,自成体系”的原则,其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归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只能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对于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的,要按照中宣部、广电部《关于坚决取缔非法设台建网严格执行宣传纪律》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设备,无条件移交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十七、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央两办《通知》精神及省委、省政府两办文件精神和本方案,结合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刹住“散、滥”现象蔓延势头。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依法查处非法设台建网,责令撤销并无条件移交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擅自增办新的频道和节目套数的,要一律停办;各级各类专业台,一律改成专业频道或第几套节目。3.对于擅自改变广播电视发射台站技术参数的,要责令制定措施,限期改正。4.对于乡镇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插播自办节目的,一律停办。5.对于私人承包经营广播电视台站及网络的,要坚决予以纠正,立即中止有关合同。6.对于在广播电视中乱播滥放的,要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坚决纠正。
十八、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选择并做好地区所在县市以及市辖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调整、县广播电视台的合并、企事业有线电视台改站以及“一城一网”的联网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增进效益”的原则,全面开展各项治理工作。
十九、各市地州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和制定治理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厅同意后再行组织实施。
附件4: 四川省图书出版业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在治理工作期间,原则上停止审核报批新的图书出版社,全省出版社总量保持现有规模。通过治理,优化出版社结构,使全省优秀、良好出版社的比例达到30%以上。严格执行出版纪律,从严查处买卖书号行为,对禁止买卖书号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违规出版社,一经发现,及时处理,对严重违规,屡出问题的要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办社基本条件的,坚决停办。
二、治理“散、滥”期间,全省新书品种的增长幅度控制在1%-2%以内,全省图书再版率1997年达到45%,1999年达到50%。
三、积极推进阶段性转移目标实现,提倡“精耕细作”,克服“广种薄收”,坚持走优质高效的发展道路,使川版图书质量有显著提高。1998年后,川版图书质量基本达到合格水平,有35%以上的图书达到优良品标准。
四、严格按专业分工范围出书。对超专业分工范围出书的出版社,按照出版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优秀、良好出版社称号,核减书号,整顿,停业整顿等相应处分。
五、严格执行专项报批制度。对该专项报批而不报批,擅自安排出版的图书,一经发现,不论内容有无问题,一律封存,待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继续发行,并依照《出版管理条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违反专项报批规定,图书内容又出现严重问题的,从重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继续做好书号使用的总量控制工作。对一号多用,违法编制书号的出版单位要严肃查处,对其违规出版图书的利润全部没收,并核减该社书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重复出版的问题。省新闻出版局和社的主管部门要加强选题的论证和审批工作,对低层次、低水平重复安排的选题要坚决撤销;对问题突出的出版社,要核减书号。
八、对重大项目实行“出版资格认定”制度。凡出版规模在500万字以上的各学科的大型丛书、套书、全集、文集以及辞书、工具书、古籍整理、翻译作品等重大工具项目,出版社应就该项目是否符合出版社的专业分工范围、项目的编纂队伍、编校力量、资金投入是否达到出版项目的要求等内容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方可安排列入计划。
九、出版社要严格执行责任编辑制度和稿件三审制度,加强图书质量检查和审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认真履行三审制度的出版社和责任人,按规定予以处罚。
十、认真做好出版社的年检工作。对年检中发现有问题的出版社,要根据情况,责成限期改正;对问题较多的,报经新闻出版署不予登记,停止出版业务,直至取消出版资格。
十一、规范并加强非正式图书出版的管理,严格执行非正式图书编印管理规定,对非出版单位违反规定编辑、印刷、发行“非正式图书”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或销毁有关图书等处罚。
十二、加强对进口图书的管理,严格执行进口图书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屡出问题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图书进出口资格。
十三、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各种非法出版活动。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与公安、工商等部门一道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规范出版秩序,净化图书市场。
附件5: 四川省音像业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坚决打击买卖版号行为。出版社出版音像制品必须按规定申报选题,严格实行三审制,并建立完整的出版档案资料;录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业务出版社不得失控;对买卖版号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切实解决音像复制行业混乱的现象。对已经批准的复制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对存在问题较多,不具备复制基本条件的,不予登记,停止复制业务,直至取消复制资格;对出版社内部用于复制本社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内部复制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具体条件及布局,审核合格的颁发音像制品复录经营许可证,纳入国家复制行业统一管理;对社会上未经批准自行开展复制业务的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根据全省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各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经批准的作为该地区某单位内部复录单位,不对外营业。未经批准者一律关闭。
三、进一步清理音像制作单位,对已经批准的音像制作单位进行重新审核换发新证;未经批准而已开展制作业务的,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各地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未经批准者不得与音像出版社开展合作出版业务。
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正式音像制品出版的管理。严格非正式音像制品制作复制规定,对非出版单位违反规定制作、复制、发行非正式音像制品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切实解决经营进口音像制品存在的问题。严格全省各音像出版社出版海外音像制品选题的审批;对海外音像制品实行定点经营;各经营点所有经营品种,必须经省新闻出版局审验;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或销售海外音像制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六、进一步加强光盘生产的管理。全省光盘生产点要进一步落实中宣部第七部委通知的精神,加强光盘生产企业内部管理,完善内部运行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音像出版单位建设。进一步完善音像出版单位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音像出版单位必须配备与出版业务相适应的编辑队伍和组织机构,出版社在编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中级职称与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社长、总编辑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图书出版社音像部在编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熟悉音像出版业务并具有中级职称与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版社必须建立与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机构,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管理规章制度。音像出版单位必须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资金、设备,具备正常开展出版业务的能力。音像出版社年出版自编新版音像制品不少于30种;图书出版社音像部年出版自编新版音像制品不少于1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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