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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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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2105

  【发布文号】成府发[1998]119号

  【发布日期】1998-08-08

  【生效日期】1998-08-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成都市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

(1998年8月8日成府发〔1998〕1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公益性项目)的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项目,是指用本市市级财政、市专项基金、政府担保的国外政府贷款、国家或省以拨款安排本市的公益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公益性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

  (一)小型项目三千万元以下(不含三千万元);

  (二)中型项目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不含五千万元);

  (三)大型项目五千万元以上。

 第四条 小型公益性项目由市计划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决策;大、中型项目由市计划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后,由市计划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公益性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由市计划行政部门根据当年的财政预算,提出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益性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定额及有关规定编制投资概算,不得高估冒算、漏项低算。经审定的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应包括征用土地的费用、拆迁安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及安装费、水电气公用设施配套费等,全部进入总投资。

 第八条 市计划行政部门对公益性项目的立项、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进行全过程监控。可委托成都市工程咨询公司会同使用单位组成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负责从项目筹建、施工到固定资产移交的全过程实施和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国有资产使用权移交使用单位。

 第九条 公益性项目全面实行招投标制,项目的设计、施工、工程承包、建设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必须通过招投标择优确定。

 第十条 市财政行政部门按市计划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安排资金,确保资金供应。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工程建设质量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公益性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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