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2-29
【生效日期】1997-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1993年10月20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注销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修改为“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2、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没收非法所得及用于非法活动的物品”字样。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c/laws/958d3a82b904dcb949fd8213da2efe1144f072c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