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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府[1995]166号
【发布日期】1995-11-09
【生效日期】1995-1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整顿乡镇煤矿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川府[1995]166号) 为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乡镇煤矿工作会议和煤炭工业部《印发<关于乡镇煤矿整顿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煤生字[1995]第66号)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对乡镇煤矿实行“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搞好乡镇煤矿的整顿工作,促进我省乡镇煤矿健康发展,现就开展乡镇煤矿整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顿的范围:
全部乡镇煤矿,包括乡(镇)村开办的集体煤矿,军队办矿,各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含国有煤矿企业)开办的煤矿、联营矿、股份制煤矿以及个体采矿。
(二)整顿的重点:
1、无证开采的乡镇煤矿、联营矿、股份制煤矿以及个体采矿。
2、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
3、威胁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危及公共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煤矿。
4、达不到“五消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
5、行政机关开办或参与开办的煤矿。
二、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对无证非法开采的小煤矿,按国务院颁发的《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一律停止开采,进行整顿,区别情况处理。
1、任意布点,靠争抢国有矿产及有证乡镇煤矿资源才能维持生产的无证矿点,或根本不可能达到办矿标准的无证矿点,一律予以关闭,不留后患,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2、对资源有保证,符合办矿条件,或经整顿后达到标准的无证矿点,经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同意,补办生产采矿手续。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条例》和国务院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公布前开办的至今无证的煤矿,符合办矿条件的,经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同意,在划定资源后,按规定补办采矿登记手续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关闭矿井。
(二)对虽持证生产,但有超层越界、乱挖乱采的小矿井,一律无条件的退回原界,打好永久性的封闭,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责任。如再有类似情况发生,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三)对审批不严,资源不落实,争抢资源,不具备办矿条件的有证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重新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煤矿,要限期整改,仍然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封闭。
(四)未经批准进入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乱采乱挖的小井一律撤出,予以封闭,并追究责任。
(五)对破坏国家资源,影响国有重点煤矿生产和安全,危及铁路、公路、河流、工业广场、保安煤柱、公用设施、住宅的各类煤矿,予以关闭,责令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伤亡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整顿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广大邑乡镇煤矿安全整顿工作经验报告的通知》(川府发[1992]97号)和省劳动厅发布的《四川省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规定》执行。
(七)凡新、改、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劳动部颁发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国有煤矿要认真搞好“内清”工作,凡是内部职工或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各类无证小井和不符合条件的小井,要首先关闭。对出卖国家资源,内勾外联,私自为各类煤矿提供资料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九)所有乡镇煤矿必须持有地矿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煤炭部门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劳动部门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劳动公安和县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四证齐全,缺一不可。凡属越权审批的一律视为无证,并追究责任。
(十)整顿乡镇煤矿的运销秩序。凡无证开采的煤矿,不安排煤炭调运计划,不准进入煤炭销售市场,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煤炭运销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川府发[1988]197号)和省经委印发《四川省煤炭调运实施办法》(川经[1992]生调1427号)的通知执行。
三、整顿达到的标准
(一)本地区没有无证、非法开采的煤矿。
(二)超层越界的煤矿全部退回规定开采的界限内。
(三)乱采滥挖、破坏资源的现象得到制止,煤炭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四)达到规定的办矿条件,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矿长要取得安全资格证,特殊作业人员要取得操作证,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重大伤亡事故得到控制,百万吨死亡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生产矿井均应具备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四、整顿工作的步骤
这次整顿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995年第四季度内,开展宣传,制定方案。各乡镇煤矿先进行自查,调查摸清乡镇煤矿的基本情况。
第二阶段:1996年1月至7月,开展全面整顿。
第三阶段:1996年8月至11月检查验收。
五、加强组织领导,搞好整顿工作
(一)省上成立四川省乡镇煤矿整顿领导小组,组长由辜仲江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省经委、省计委、省煤管局、省乡镇企业局、省地矿局、省劳动厅、省国土局、省环保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法制局、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经委,办公室主任由省经委领导担任。
(二)各产煤市、地、州、县政府(行署)要相应成立整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整顿工作。
(三)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层层落实,一级抓一级。县、乡两级政府是整顿乡镇煤矿的关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市、地、州的整顿工作完成验收后,要向省乡镇煤矿整顿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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