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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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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按时足额发放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0]108号

  【发布日期】2000-08-13

  【生效日期】2000-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按时足额发放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通知

(二000年八月十三日川办发〔2000〕108号)  今年以来,我省国民经济实现了稳定增长,全省财政收入保持持续增长势头,财政支出基本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及各项重点支出的需要。但是,由于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部分地方历年财政赤字包袱沉重,财政供养人员较多,加之兑付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因素的影响,县乡两级财政拖欠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现象又有所抬头,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挫伤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影响了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大局。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时发放,是各级政府履行其职能的基本前提,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与实践“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结合,千方百计确保财政支付的工资及时足额兑现到个人。从2000年8月起,各地不得再发生欠发工资的情况。对于以前年度财政拖欠的职工工资,要采取积极措施,在2000年底前全部兑现补发给个人。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证由财政供给的职工工资及时发放,是同级政府的基本职责。根据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及现行财政体制划分的财权和事权范围,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均由同级财政负担。各级政府有责任和义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妥善安排好职工工资,不能将财政支付工资的责任转移到上级政府,不能有“等、靠、要”的思想。

 二、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财政支出预算安排序列,足额安排好国家和省规定的、应由财政支付的工资性支出预算。各级政府要把保证职工工资发放的需要,放在预算安排的第一位。足额预算,不留缺口。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补助、各类工资专项补助、政策性减收补助和财政困难补助,以及从预算外调入的资金等,必须优先用于安排工资支出。对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出现的工资差额,要通过努力增收,压缩其他支出,以及着力调整支出结构等措施予以补足。各地要推行综合财政管理,统筹政府可支配财力,实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统管,特别是乡镇都应实行“零户统管”,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缓解预算内财力不足和财政资金调度紧张的困难。

 三、建立“工资资金专户”,确保工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从2000年9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地方财政存款”科目下增设“财政工资资金专户”。各地必须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比例将当日入库的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和上划“两税”收入就地留库的资金转入“工资资金专户”(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省财政对各地的转移支付补助、各类工资专项补助、政策性减收补助和财政困难补助等,按月及时平均拨付到市(地、州)“工资资金专户”;若仍有不足,各地可将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按一定比例将其资金调入“工资资金专户”。省、市(地、州)财政要加强库款调度,帮助一些困难地县解决季节性收支不均造成的工资难以正常发放的问题。

 四、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保证工资及时兑现。财政直接支付工资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的重要手段,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人行成都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财政直接支付工资改革的通知》(川财行〔2000〕74号)及其相关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从2000年10月起对教师工资实行直接支付。对于乡镇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有困难的,应改为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财政困难县保障工资支出的能力。各市(地、州)财政要调剂部分财力,建立对所属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补助制度,帮助县乡克服财力不足的困难。同时,省财政也将视财力情况适当集中资金重点增加对困难县的转移支付补助,支持各地确保工资兑现。由于乡镇欠发工资的情况比较突出,各县(市、区)工资发放时间要先乡镇后县本级,优先保证教师工资足额发放。

 六、精减政府机构和人员,减轻财政支出压力。各地要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按规定调整和精减机构,特别是在乡镇除少数必须单独设立的办事机构外,其他办事机构可根据职能和业务相近的原则合并设立。严格各项行政事业编制管理,按有关规定清退各种临时工(合同工)和招聘人员。结合实施财政直接支付工资办法,清理财政供养人员,严格控制财政供给范围,对超编人员,财政一律不供经费。严格审核工资项目及标准,杜绝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工资、补贴等现象。

 七、加强工资支出的监督管理,严格考核制度。从2000年8月起,各级财政部门每月(季)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表并将本级及下级政府的工资发放情况作专题报告。对工资发放情况实行逐级考核制度。凡是拖欠职工工资的地方,同级财政不得安排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出省考察经费和修建楼、堂、馆的支出,不得安排小汽车、移动通讯和高档办公设施经费;如有上述情况发生,上级财政要酌情核减财力补助和专项拨款补助。特别是对于不按规定将上级补助的转移支付资金、财力困难补助首先用于工资性支出的地方,上级财政将扣减对有关地方的各项财力补助和专项拨款补助。对在工资发放问题上隐瞒实情不报、弄虚作假、误导上级决策,并酿成不安定因素,影响稳定大局的,将从严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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