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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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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内电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76-01-13

  【生效日期】1976-0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省内电网管理办法

(1976年1月13日川革发〔1976〕6号文件)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5〕114号文《关于加快发展电力工业的通知》和省革委川革发〔1975〕105号文批准省电力局《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电力工业的报告》,参照国发〔1975〕159号文国务院批准的《跨省电网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省电网集中统一管理,特规定省内电网管理办法如下:

 一、省内电网实行以四川省电力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四川省电力局统一管理全省电力生产和基本建设工作。各项业务工作应随时取得水利电力部的指示与领导。

  四川省电力局,下设四个电业局(即:重庆电业局、成都电业局、自贡电业局、渡口电业局),作为省局的派出机构,分别管理所辖地区范围内的发电、供电、用电工作。电业局受省电力局及所在市的双重领导,以省电力局领导为主。

  供电量较大的地、市设供电局,受电业局和有关地、市的双重领导,以电业局领导为主。

  不论地、市或县,凡在同一供电区内设两个供电部门的,应该合并为一个,统一管理工农业用电,并切实加强农电管理工作。

  各级电业机构的名称,应按以上规定统一起来。

  原由四川省电力局直接管理的发、供电的基本建设单位、制造厂、学校等企事业,仍由省局直接管理。

 二、省局对全省电网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和统一安排检修。省局设省调,电业局设中调,供电局设地调,分级调度管理,骨干电站和枢纽变电站,由省调直接调度。

  调度人员必须……搞好电网调度工作。各级调度的命令,必须严格执行,不经上一级电业部门同意,不得变动。

 三、计划、财务、劳动、物资管理,由省局综合归口,统一调配,电网布局,省局应进行统一规划。对发、供电量,以及各项经济指标,省局应在分级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全电网统一核算。根据省财政局意见,税金统一由各县供电所就地缴纳。

  关于农电管理问题,办法另定。

 四、电业单位的干部由电业部门分级管理。各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电力建设公司、中试所、修造厂、学校等单位的领导干部,由省局负责和有关地、市委协商后,由省局上报或审批。省局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进行统一调配。

 五、严格执行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省革委已成立电力计划用电办公室,对电力按计划实行统一分配。电力分配,要从全局出发,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根据电网的发电能力和燃料供应条件,定期与各地、市、区研究,规定分区电力供应指标,将电力分配到各地、各企业。

  用电量较大的各地、市、区,也要成立电力调配委员会,按照上述精神,配用电指标。各地、各企业,都要严格按分配的指标用电,不得随意超用。

  用电单位和发、供电单位,都要发动群众,制订和认真考核耗电定额和节电指标,努力降低产品单耗和厂用电、线损等指标。

  各电业局要把发电、供电和用电三者同时抓起来,电业部门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对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进行监督。对未经批准而超用者,应按“谁超限谁”的原则,予以扣还。长期超用而说服无效时,为了保证电网的正常运行,电业部门经过事先通知,有权暂停供电。新增用电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过电业部门批准。

 六、确保发供电安全,提高供电质量。要认真开展群众护线活动,加强设备维修,做到按五十周波运行,并采取措施,改进电压水平;同时,要制订事故限电顺序,在紧急情况下执行。低周波减载装置和水电机组低周波自起动装置,必须投入使用。

  广大电业职工要继续发扬高度政治责任感,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精心维护和管理设备,确保安全发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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