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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3]9号
【发布日期】2003-03-19
【生效日期】2003-03-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川省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3]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川省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的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强化金融安全意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おおお�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近年来,全省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紧紧围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一重点,在各级党政的重视和领导下,在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做好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努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推动安全区创建再上新的台阶,更好地促进四川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下一步做好四川省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的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重要性、系统性、长期性的认识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金融安全意味着社会信用环境好、银行资产质量高、信贷资金能够良性循环,金融系统可以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只有创造一个稳定有序的金融环境,才能实现经济的平稳、持续发展。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银行、证券、保险,涉及广大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内容包括打造诚信社会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打击金融“三乱”、维护金融秩序等,需要由政府统一领导和牵头组织实施并推动工作的有效进行。金融安全是动态的,不可能一劳永逸,只有长期地、坚持不懈地工作,并在不同时期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才能实现长期稳定的金融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的领导。各市、州、县政府要牵头成立或进一步充实创建金融安全区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并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加强协调和指导。健全工作机制,在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建立职责明确、配合有序的工作和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把金融安全区创建纳入政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与相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签订责任书,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和相应的激励机制,定期检查评比和总结。对工作开展较好、成效明显的地区,可实行授牌制和公告制,把金融安全区作为改善地方招商引资环境的基础工程。��
(二)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在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作为金融安全区创建的主要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做好综合、协调、调查研究和安全区测评等工作。加强协调和沟通,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关注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调研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进一步做好安全区测评工作,力求客观、真实、全面反映金融环境和金融运行状况,并及时将测评情况报告各级领导。各级人民银行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继续抓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双降”工作,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大风险化解和处置力度,做好市场准入、退出的行政审批工作,严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关,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同时支持金融机构按市场原则调整机构布局,积极开展业务创新。��
(三)金融机构要切实发挥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做诚实守信的表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切实完善内控制度和加强内部稽核力度,提高内控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努力提高经营效益。进一步深化改革,树立先进的经营理念,科学的决策机制,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积极拓展业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妥善处理好自身发展与支持经济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力求在发展中解决金融风险问题。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经营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系与协作,争取政府和司法部门对金融工作的进一步支持。健全银行同业协会组织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切实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共同推动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监督企业规范破产、改制行为,防止借改制破产之机逃废银行债务,按市场原则处理银企关系,促进新型银企关系的建立。公安、工商、司法、税收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制定具体措施,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维护金融债权,支持金融机构保全、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共同抵制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维护银行业的合法利益。宣传媒体要严格把
关,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金融知识和金融法规政策,宣传金融安全区创建的目的、意义和成效,同时,应对敏感性金融问题的报道严格把关,控制负面影响。��
三、开展诚信工程建设,着力打造诚信的社会环境��
各地要结合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大力开展以创建“信用企业”、“信用村镇”为主要内容的诚信工程建设,把打造诚信社会环境作为创造金融安全区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诚信社会环境。��
(一)大力推进信用企业建设,把创建“信用企业”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领导小组应确定牵头部门并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人民银行、税务、司法及各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和配合,推进信用企业建设。制定信用企业的标准、评定办法,使这项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树立信用企业的品牌和典型并加以宣传,在企业界树立好的典范;同时还应该在政策措施上对这些企业给予支持,推而广之形成一种激励机制,以此鼓励和引导企业“讲信用、守承诺”,引导更多企业走诚信之路。银行业协会和各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企业改制监测制度和逃废债企业名单制度,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不守信企业采取通报、限制法人高消费等措施予以制裁。��
(二)积极在农村开展创建信用户和信用村(镇)活动,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各地要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创建农村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试行办法》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农户经济档案和信用评审工作,为评定信用户、建设信用村(镇)做好基础性工作。公布信用户和信用村(镇)的评定标准,定期评定,张榜上墙。对评定的信用户或信用村(镇)采取“红名单”制度或授牌制,同时给予优惠的信贷政策、便利的信贷服务等鼓励。这项工作可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相结合。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积极稳妥做好征信体系建设工作。征信体系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个人或企业的各种资信状况进行收集整理,做好企业、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建立诚信信息档案,以达到在一定范围内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为经济活动和金融服务提供良好的资信服务。建设征信体系也是打造诚信环境的基础工作。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45号),对规范此项工作提出了要求。近年来,部分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了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程,有的地方正在积极准备。已经开展的要稳妥、规范进行,要注意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目前可做一些基础性工作。��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诚信工程建设的领导,做好组织推动和协调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在诚信环境建设中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要做讲诚信的典范。各金融机构要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金融秩序。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守信典范,鞭挞失信行为,在全社会树立“讲信用光荣,不讲信用可耻”的文化和道德观念,共同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
四、进一步做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
(一)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单一法人社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在不违反现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应制定政策措施帮助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单一法人社处置不良资产,提高资产质量,支持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资扩股,增强抗风险能力。加大对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宣传力度,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单一法人社要以市民和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手段,切实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抓紧完成城市信用社和信托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已公告撤销的城市信用社,要按《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抓紧制定清算方案,妥善处置剩余资产负债和人员,尽早完成城市信用社的最终处置工作。对转制的信托机构要督促其规范操作并加快工作进度;对合并重组的机构要严格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增资扩股,核销损失,并加快老业务的清理,不能把风险带入新公司;对撤销的机构要做好后续处置工作,不能把风险转嫁给其他金融机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对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避免出现风险。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做好农村信用社风险的综合治理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人民银行要牵头制定风险处置的整体方案。通过采取机构重组、优化农村信用社网点布局、加强资产清收、精简机构人员、改善经营管理、申请再贷款支持等措施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同时,各级政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给予农村信用社地方性收费以及其它政策扶持,为农村信用社化解风险、拓展业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认真妥善处置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的遗留问题,在一些地方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时,县、乡政府承诺没有兑现的,应抓紧落实有关承诺。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通过法律、行政的手段清收到逾期的贷款本息,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债权。��
(四)继续抓好不良贷款降比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要继续把降低不良贷款作为工作重点,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完成不良贷款下降目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保全和清收资产。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抵押贷款及银行抵贷资产过户、处置过程中存在的收费环节多、收费标准偏高等问题,为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五)坚决制止新的金融“三乱”行为发生。各级政府应加大防范和打击新的金融“三乱”的力度,发现金融“三乱”苗头,及时组织公安、工商和人民银行进行查处,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或非法办理金融业务,要杜绝高利贷活动滋生蔓延。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金融风险和金融法规意识,彻底根除滋生金融“三乱”的土壤。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切实发挥领导作用。针对创建金融安全区及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争取在2―3年内,在全省建成一个金融秩序稳定、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基本无重大恶性案件、基本无逃废银行债务,诚实守信的经济和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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